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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拟立法鼓励"扶倒地老人"

    时间:2016-06-24 04:32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在路上看到老人出了意外,敢不敢上去扶一把?这在不少人看来已是一个纠结的问题。

      21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经过前两次审议后,本次审议聚焦社会关注的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交接时间、患者应遵循院内急救机构分级救治规范、现场救护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等内容。在现场救护上,上海从保证施救人不承担责任,进一步探索通过商业保险和奖励营造急救善意氛围。

      1 对危急重患者“十分钟完成交接”是否合适

      二审中,有委员建议恢复条例(草案)“对危急重患者,院内急救人员和院前急救人员一般应当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但是,在法工委召开的立法论证会上,专家认为,该规定由相关行业协会来制定标准和规范更为合适;地方性法规将此规定作为法定义务后,可能会引发医疗纠纷和诉讼。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本市明确规定“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两个文件,均不是强制性的。国内国外相关立法资料也没有对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交接的具体时限规定。

      此外,由于院前急救实行“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患者或者家属指定送往某医疗机构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就容易造成在某个时间段内送往某医疗机构的患者过于集中,强制规定10分钟内完成交接,会给医护人员的后续救治造成较大压力。从法律后果来看,此项规定在本市医疗急救资源尚未能与患者日益增长的急诊需求相匹配、医患关系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2 按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救治?

      医疗机构如何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救治?有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急诊分级救治规范向社会公示,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和规范有序就诊。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相关条款修改为:“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急诊。”

      3 紧急救人造成伤害由商业保险和奖励承担?

      条例(草案)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时,有观点提出,紧急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由政府予以补偿或者补助。对此,专家认为,施救人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宜由政府通过财政资金予以赔偿。

      在征求了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相关人员的建议后,法制委员会认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救助。为了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氛围,建议探索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的形式,加强对紧急现场救护人员的保护。因此在条例(草案)“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的规定。

      此前参与法规讨论的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潘书鸿表示,上海作为一座老龄化的国际大都市,此次能够规定“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很有积极意义,有助于保护和弘扬全社会助人为乐的风气。不过,潘书鸿也指出,此次的规定还停留在原则上,需要具体细化,尤其是商业保险的投保人这一角色由谁来扮演,在他看来,投保人可以是社会公益组织和行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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