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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社会需要律师的尊严和自律

    时间:2016-07-09 12:17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意见》共分6部分29条,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

      “律师独立于当事人”,是国际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律师独立不仅体现在独立于司法机构与政府机关之外,不受其权力的干涉,还体现于律师履行职务时应独立于其委托人,不受利益的诱惑和驱使。在此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的伸张。习近平曾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想确保律师队伍守望社会正义,不仅要完善执业保障机制,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这也正是《意见》的主要内容。

      从法理上讲,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不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是唯一不具有公权力的法律职业群体,他们的权利因此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伤害。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充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尚未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问题。

      《意见》的出台可谓意义深远——其中明确要求相关部门从制度建设、信息沟通、权利救济等各方面为律师提供便利,切实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这意味着,律师执业权利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尊重并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

      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律师执业权利不时受到伤害的另一面是,少数律师对司法人员缺乏基本尊重,诋毁谩骂法官者有之,热衷于请客送礼者亦有之,更有甚者,通过利益输送达成违法交易,由此不仅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损害司法公信力。由此,《意见》提出,要健全执业管理体制、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职业联系,只有明确各自的权力范围和行为底线,才能确保两者实现良性互动、彼此监督。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民众法治观念的提高,律师职业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程序细节的不断完善,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理念的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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