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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社会建设面临七大矛盾

    时间:2016-04-12 15:41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自身不仅有着独立的诉求和丰富的内容,还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深度有效推进的基石。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我国全面深化法治、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

      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并从对矛盾的分析入手,厘清法治社会建设的进路。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七。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方面认为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这些矛盾导致维权与违法往往交织难辨。

      ———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习惯,而且在新的形势下其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种下降状态又反过来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厉行法治早已是朝野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考虑迅速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事务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情况和形势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然而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滞后,不少应对方式过于简单、低效,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从如下七个方面系统治理,多管齐下。

      第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重点施治,着力打击典型违法行为。对于当前社会领域的突出违法问题要重点打击,赢得社会有序运行的良好格局。包括市场主体欺诈行为、舆论参与主体造谣诬陷诽谤行为、公权力主体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越轨主体的重复违法犯罪行为、争议主体的虚假诉讼和无理缠讼闹访行为等等。

      第五,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要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第六,机制完善,保障治理运行系统化。要矫正公民个体的行动逻辑,探索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机制;要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完善市场主体的“为自治的规制”;要规范社会组织的非经济行为,构筑以他律保证自律的机制;要明确治理职能,探索合作互补机制;应对社会冲突,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转型陷阱”;恢复主体间良性信用机制,治理社会失信困局;完善大众信息传播机制,回应网络时代新课题。

      第七,手段优化,促进治理技术科学化。要理性处理好治理与管理、现代与传统的关系;努力提升治理的技术参数和智能含量;争取治理的道德高地和话语权;高度重视治理背景下出现的新问题的解决;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的运用;建立科学的治理评估体系;等等。

      (作者系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此文摘自在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发言)

      (来源:人民政协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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