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治社会”是指国家立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行为方式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全民守法并实现法律自主调控的社会运行状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法治社会建设具有人民性、普遍性、系统性、全面性、平等性、公正性六大特征。
——人民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由当代中国的社会性质、执政党的宗旨和宪法的属性所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就使得我国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法治建设是为了人民、保护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多样渠道广泛参与社会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普遍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整个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运行。任何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系统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是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通过科学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通过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意识。这四者之间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架构。
——全面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型地厉行法治,也包括心灵、价值、行为、秩序、制度全面体现法治精神、法治规范和法治要求。法治社会建设意味着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不断深入人心、浸润人心、内化于心,进而实现人的心灵的治理;法治社会建设也意味着法律规范成为人们一切行动的基本准则;法治社会建设还意味着构建完善的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体系,使之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平等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公民都不得受到歧视。
——公正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以促进公平正义为根本依归。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维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切实做到良法善治。
总起来看,健全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将是一个政治清明、民主法制、社会公正、充满活力、平安有序、和谐友善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全社会对法律充满敬畏和信仰,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社会生活法治化、规范化,社会依照法律规范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运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获得切实尊重和保障,社会充满公平正义,形成法治社会人人有责、法治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如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样,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共同积极奋斗、扎实奋斗、不懈奋斗。(本文摘编自魏礼群在第五届中国社会治理论坛发表的主旨演讲《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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