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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会网站

    时间:2016-07-27 13:31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所谓“法治社会”是指国家立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行为方式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全民守法并实现法律自主调控的社会运行状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法治社会建设具有人民性、普遍性、系统性、全面性、平等性、公正性六大特征。

      ——人民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法治建设是为了人民、保护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普遍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整个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运行。任何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系统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是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四者之间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架构。

      ——全面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型地厉行法治,也包括心灵、价值、行为、秩序、制度全面体现法治精神、法治规范和法治要求。

      ——平等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公民都不得受到歧视。

      ——公正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以促进公平正义为根本依归。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维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总起来看,健全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将是一个政治清明、民主法制、社会公正、充满活力、平安有序、和谐友善的社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