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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建设法治中国

    时间:2016-07-29 18:32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吴永明 1970年生,江西大余人,法学博士后,教授,研究生导师。现任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赣鄱英才555工程”领军人才、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荣获第十五届“江西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主要从事法制现代化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社会学等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重点项目、司法部法治项目及省级规划项目多项,著有《理念、制度与实践——中国司法现代化变革研究》、《中国政治通史》、《太阳旗下的罪恶——侵华日军上饶细菌战揭秘》等。

      特约主持人名片

      彭春兰 1948年生于吉林延吉,祖籍江西安福。高级记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在江西日报社从事新闻采编工作37年,历任副总编、副社长、总编辑。第九届省政协委员,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现为江西省记协副主席、江西省散文学会会长。南昌大学、江西师大商学院等高校客座教授。出版散文集《走过千年》、《女人的眼睛看世界》等专著。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时代价值

      “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以促进法治实践,法治实践又会激发人们自觉能动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彭春兰:我们注意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近期颇受关注的新概念。习近平总书记2月28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提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2月召开的江西省政法工作会上,强卫书记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工作水平。2月出台的《江西省201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第一条就是“努力培育公务员的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我理解,这一新概念的提出,意味着我国社会必然加快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作为法学博士后,您如何阐释其深刻含义?

      吴永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环境,保证国家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弘扬。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建设方针;强调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我们常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但现实中,“人治”、“领导说了算”等情况依然是屡见不鲜,比如《江南都市报》报道的安义县工业园区污染问题,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下面的人跑断腿,顶不了领导一句话”,这就是缺乏法治思维的一种表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思维概念,可以说真正抓住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对问题进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处理、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各有侧重又紧密相连。法治思维强调思维方式要符合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着眼于思想;法治方式强调各种措施、方法和行为要符合法的规定性,着眼于行动。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具备了法治思维,就会主动运用法治方式认识和解决问题。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只有外化为法治行为、体现为法治方式,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辅相成,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以促进法治实践,法治实践又会激发人们自觉能动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律是深化改革最有权威最有效力的体系

      全面深化改革不仅要继续打破原有体制的束缚,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而且要通过改革构建起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在一整套制度保障体系中,最定型化、最有权威、最有效力的就是法律体系。

      彭春兰: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新时期,发展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同时也面临很多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推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深化改革,我想这已经是上下形成的共识。但是,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更需要纳入法治轨道。对这一点,很多人包括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如何理解法治与改革发展的关系?

      吴永明: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既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执政规律得出的宝贵经验,也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概言之,就是要打破传统习惯,破除人治思维,形成以制度化、体系化、系统化为外在表现,以法治化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说在过去30年的改革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主要是推动生产力量的扩张,使生产力以更快的速度发展;那么,现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内涵已变为不仅推动生产力在量上的适度扩大,更重要的是促进生产力质的提高,使生产力以更高的质量发展,也就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全面深化改革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仅要继续打破原有体制的束缚,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而且要通过改革构建起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这一历史进程注定要更困难、更复杂、更艰巨。在一整套制度保障体系中,最定型化、最有权威、最有效力的就是法律体系。为了使生产力以更高的质量发展,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有效抑制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要约束市场主体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他人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本身、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依靠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保持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将改革实践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建设和谐社会要靠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准则

      化解社会矛盾,调处社会冲突,建设和谐社会,根本要靠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和规则。作为蕴含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法治,是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

      彭春兰:近些年来,在城市发展、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等各种矛盾比较突出,甚至出现了一些极端案例。“维稳”一度成为不少单位工作的重中之重。这说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也需要新思路、新思维。您能否结合案例,谈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

      吴永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正在经历深刻变动,利益格局面临深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频发多发,且行为方式日趋激烈,维护稳定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调处社会冲突,建设和谐社会,根本要靠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和规则。作为蕴含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法治,是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准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少数领导干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热衷于用行政手段“摆平”或用经济手段“赎买”,甚至用非法手段压制,结果导致恶性循环,越维越不稳。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身边有非常成功的案例,这就是南昌市近年来用法来治“医闹”。

      统计显示,2010年南昌发生医患纠纷315起,其中属于“医闹”、“群访”、“暴力索赔”等方式的278起。2011年全市医患纠纷接近500起。但从2012年开始,南昌市公安局每月参与处置医患纠纷下降至10起左右,南昌市发生以暴力索赔的“医闹”数量下降了40%左右。2013年以来,“医闹”更是直线下降,暴力索赔事件也少之又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这其中就是充分发挥了法治的重要作用。2009年10月,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化解医患纠纷指明了方向。2011年12月26日,南昌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正式挂牌运转。与此同时,《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同步施行,南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正式建立。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医患双方协商不成的,申请医调中心调解或者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这样,对医院的监管更加严格,患者遇到医疗纠纷时申诉维权的渠道也有章可循,医患纠纷数量自然而然下降了,医院秩序和效率也得到了提高,医院、患者和社会的三方共赢,在法治的天平上实现了。

      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方面要求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另一方面,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的现实,要求领导干部更加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让全社会形成对法治的敬畏与信仰

      口头上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却依然“唯经济论”、“GDP至上”,法治建设仅仅是社会治理中的工具或手段而非系统工程,那么,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氛围是不可能自然形成的。

      彭春兰: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公益诉讼成为一大亮点,也说明我们正在用法治思维来思考社会问题。全社会对法治应怀有敬畏之心。领导干部做工作,需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而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和维护自身权益时,也要时时想到一个庄严的“法”字。

      吴永明: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制定了200多部法律,近千部行政法规,数千部地方性法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到目前为止,社会上是否已经树立起了对法治的敬畏与信仰呢?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远还没有达到这个目标。

      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意志至上、法治观念淡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法外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甚至人为干预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依权不依法、以权压法、以情扰法。与此类似的是,普通老百姓遇到困难或者发生矛盾时,有的人要么“用拳头说话”,要么通过各种方式去找上级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找关系”、“说情”,即便是自己合法合规,也担心他人“造角”让自己吃亏。整个社会尚没有形成法治思维的氛围。

      目前,我们的改革正在步入“深水区”,领导干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建设法治中国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如果民众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信仰,知法、懂法不仅无助于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反而会为其规避法律创造条件。因此,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更重要的是要教育民众尊法和守法。事实上,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很难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因此,与其花巨大的成本去向民众灌输法律知识,不如通过大量公开的执法和司法典型案例使民众树立尊法和守法的意识;与其让每个人都全面地知法懂法,不如将资源用来培养大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普通民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于老百姓来说,以下两点最为重要:一是恪守道德底线,法律乃道德之底线,绝大多数法律规范乃道德原则衍生或折冲之产物,道德规范不容,一般为法所禁止。二是遇有矛盾和纠纷,养成咨询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习惯,而不是凭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去实施“维权”行为。

      当然,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取决于我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果口头上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却依然“唯经济论”、“GDP至上”,法治建设仅仅是社会治理中的工具或手段而非系统工程,那么,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氛围是不可能自然形成的。

      我们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真正将法治确立为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使法律能够顺畅运行、公权力受到严密制约、违法行为受到有力制裁、社会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整个社会才能真正形成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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