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基本思路。这些阐述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注和期待,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庄严宣言,为我们指明了新时期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任务,对法治中国建设有着重大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一、充分认识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要求以符合人民群众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非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但在客观现实中,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距离。一方面,我国当前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得以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信访不信法的情况时常发生。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二、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依法治国是我党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先进的治国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它的贯彻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原则。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法执政。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基础上,转变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党要坚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应该把自己的活动重心放在指导立法上,努力使自己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党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才依照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党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分工负责、协调一致行使职权。保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总体布局,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要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1)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
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继续立法。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当前,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科学立法,还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科学性”,追求“立法结果”的科学性,使所立之法符合正义性、规律性和可行性。同时,科学立法,要求 “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必须坚持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广泛听取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建立起事先和事后的立法评估机制。要学会“立法先行”,只要有条件的,都要“先立法、再行为”,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可以预期,让各种社会主体在有序的轨道内各行其道,和谐相处。
(2)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针对我国的现状,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
(3)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4)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全民守法,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3、真正确立宪法至上原则,坚持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国的母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真正确立宪法至上原则,坚持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已经细化为具体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国家机关去执行,因此坚持依宪治国,首先,就是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其次,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第三,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4、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我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同一语境下使用。在该语境下,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法治国家建设,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来实现。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
结语
习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对加强司法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