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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面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时间:2016-07-29 21:31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编者按:如何让群众享受到更完善的服务?如何使社区服务者掌握更全面的能力?如何让基层自治更具积极性和灵活性?如何让基层社会成为上海实现更大目标的坚实基础?这些问题,正是《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一号课题”)所要破解的重点和难点。东方网将持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一号课题”进行详细解读与分析,为创新社会治理和加强基层建设出谋划策。

    全面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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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一个安定有序、价值认同、和谐健康的社会,是全面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也是一号课题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向。

      一是要弘法治,即全面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引导党员干部群众信法、学法、依法、用法、守法、护法。基层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包括综合执法力量、执法对象、社区群众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包容在同一法律统一体之中,没有人(单位)能够脱离法律体系的规范而超然法外——法律规范的制订,设定了个人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与界限;法律意识的提升,从心理上设定了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红绿灯;执法能力的增强,让所有社会成员的每一行为都能在同一阳光下获得法律的公允评价。上海在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解决城市管理顽疾过程中,积极修订《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实施办法。其目的是构建“以法律为准绳,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的法律意识和培育“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法治逻辑,以此最大程度的唤醒法治意识,使基层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

      二是要育认同,即培育社会成员对基层治理法治化价值观念的普遍认同,引导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价值、政策的出发点、社会发展的目标有一个共性的认知。价值认同渗透到个人之间的行为以及个人与集体(国家)之间的行为中,能影响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事务,表达评价的方式方法和效果。就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而言,法治社会是一个具有价值认同的社会。对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价值认同表达了社会成员对社会治理在心理上的认可和共享。它能引导社会成员在最大程度上发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并把依法治理街道、依法治理乡镇作为共同的理想、信念、尺度和原则来驱动社会行为的价值定位和定向。因此,能在多大程度上凝聚社会认同、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价值认同就是要引导社会成员企图逃脱法律规约的个人的自我意识被他的遵章守纪的集体性自我意识所取代。

      三是要促和谐,即通过基层治理法治化,引导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价值认同,从而建设一个安定有序、各得其所、相处融洽的良好社会相处模式。毫无疑问,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突破点也在基层。通过凝聚基层的社会成员的价值认同点,赋予人们良好的期许,从而引导社会成员从自发的、分散的、碎片式行为转化为一种社会成员集体行动模式。这种模式预设自己及自己以外的任何社会成员,共享同样的依法而为的社会集体性自我意识,共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美好愿景。对安定有序社会的追求与期许并不抹煞个人追求物质财富积累、自由意愿表达、社会活动参与的行动选择;它仅只通过个人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提高而影响个人行为。当这种影响成为社会成员的最大公约数的时候,就能引导一个多元价值社会的社会成员的集体行为一致性成为可能;就能在最大程度上限制由于个人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冲突强度;就能缩小相互冲突的要求之间的距离程度,从而制约离心倾向,提高整个社会的凝聚度,使建设一个安定有序、价值认同、和谐健康的社会的基层治理法治化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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