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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法治社会组织大有可为

    时间:2016-08-01 05:23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完善法治社会组织大有可为

    —— 以法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突破口漫谈⑦

    饶庆松

    社会组织踊跃参与法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与社会合力,将更有质量地解决现实中的司法难题

    ■ 饶庆松

    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一些社会组织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社区共治,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民众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在深圳法治化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

    社会组织为普法宣传助力。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没有广大干部群众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建设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过几十年的普法教育,民众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不断增强,但普法不够的问题依然存在。由社会组织推出的各种公众法律咨询平台,直接面对个人咨询、解答法律疑问,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难题。比较有代表性的如12348法律咨询热线,该热线统一安排志愿律师轮流值班接听,志愿律师必须具备至少三年执业经验,保证了法律咨询的服务质量,提升了民众的法律意识。笔者曾数次作为志愿律师接听该热线电话,一天下来最少要接听50多个电话。通过多个公益法律服务平台开展的法律咨询、公益讲座等活动,为普法工作开辟了新的渠道。这些社会组织已成为社会法制宣传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社会组织在完善法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民事案件代理领域,法律援助中心也有很大作为,尤其是在劳动案件中代理劳动者维护权益方面。律师的参与,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作为法定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使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在刑事案件领域,今年年初开始生效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法律援助律师一般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派介入的规定,提前到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将原来指派律师的机构仅为法院,相应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将原来的有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作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辩护的情形,扩大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作为应当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这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扩大了法律援助受理的范围,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在刑事审判阶段,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更能防止侦查机关采取非法途径采集证据的情形发生。

    社会组织踊跃参与法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与社会合力,将更有质量地解决现实中的司法难题。未来应当开拓更多的渠道,让社会组织能参与其中,同时给社会组织提供更大的舞台,向整个社会充分展示自己的正能量。

    (作者系深圳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