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根本途径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如何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基层自治的良性互动,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道必答题。
“治理”二字有两层含义。《吕氏春秋》中讲,“治国无法则乱”,强调的是“治”,即统治、治乱;“理”则强调整理、条理,即根据社会自身的机理实现自我管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须将“治”与“理”有效结合起来,充分重视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社会自我治理与政府治理之间协调互动,形成合力,在渐进式的反馈和调整过程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不认识社会、对社会没有足够的理论自觉和实践追求,就不可能实现国家“善治”。根据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研究,如果社会整合缺失,社会将陷入“沉睡”状态,而如果社会整合过度,社会将进入“亢奋”状态。前者表现为对所有问题都漠不关心的疲软态度,容易导致政府的冒进管制,终将进退失据;后者则呈现对所有问题都精力过剩的激进状态,抱怨、争胜、失序并存。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往往在“沉睡”和“亢奋”之间游移不定,一些极端事件暴露出社会治理方式远未成熟。因此,养育成熟的现代社会,使之具备一种清醒的审慎,进而走向一个文明、理性、诉诸法治的现代社会,才能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根本途径。通过鼓励和支持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基层自治的良性互动,在此过程中,要全程贯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设公民自我治理机会和平台,使公民不断感受到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权力和责任的均衡。现代社会首先是一个文明社会,公民既要懂得自我治理,还要对国家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和约束。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更多回应公民关切。
事实证明,强化社会力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内在的支撑作用。有效的国家治理和成熟的社会发育相结合,在功能上互相补充,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向往的理想治理类型。治理良好的国家以拥有一个强大而有效的政府为标志,是一个制度健全、职能适中、经济富裕、社会凝聚力强、国际影响力大、文化教育发达的法治国家;而一个成熟的社会,则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系统化的社会组织为标志,是一个自主化程度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具有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的法治社会。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法治是共同特征,制度是基本保证,“两强互动”是根本原理。
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提升其服务社会能力,是增加社会发展活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关键。要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项目,同时拓宽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的渠道。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复杂多变、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法治社会,必须重视激发社会活力,在实践中提炼总结社会自我运行生态、机制与技术,适时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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