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对系统化和规范化治理的要求,其中乡规民约是一种有着深刻历史传统,同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着维持一方秩序重要功能的民间社会规范。乡规民约之中寄托着一种朴素的善治思想,发挥着维持乡土社会秩序与道德的作用。在现代城市社区之中,具有相似功能的民间社会规范,可以称之为社规民约,那么有效的社规民约在法治社会建设之中承载哪些功能?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哪些路径去形成有效的社规民约,从而发挥它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积极作用?
社规民约的功能
从理想的层面来说,一部有效的社规民约应该融合了基层生活常态中法理情这三种规则,可以起到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即规则指引的治理功能、文明倡导的教化功能和凝聚共识的融合功能,这样可以确保在宏大的法律框架之下,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秩序和公共行为可以通过社规民约这样的习惯法加以调节,从而降低治理成本,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民众基础与文化营养。
治理功能。社规民约基于居民合意而制定,是一种公共意志的体现,解决了依据什么规则来自治的问题。社规民约的具体内容可以为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一种理性的治理规范和化解纠纷的常态机制,为解决当下社区之中群体分化、利益多元的困境而出现的协商和博弈提供一种指导和契约。在这种契约的规约下,涉及公共利益的社区事务可以按照规范行事,确保公共事务的处理有章可循,起到息诉罢争、调解居民关系、降低治理成本的作用。
教化功能。社规民约具有规范公共行为和进行个体道德教育的功能,解决了依据什么价值而行动的问题,主张生活在社区的居民与邻为善、相互关心、同舟共济等集体主义思想和文明生活的公共精神,倡导诚敬谦让、立德修身的个体修养,是对居民在社区中为人与行事的道德指引。社规民约为引导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建立了行为准则,在社区之中确立扬善纠偏的价值导向。
融合功能。社规民约作为一种“广教化而厚风俗”的文化形态和非正式制度,解决了如何凝聚家园意识和共同情感的问题,在社区里通过以规约形式确立的社区仪式、社区节日、社区活动等,为居民创造集体记忆、共享情感和周期性的互动平台,使居民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和社区成员意识。
以社规民约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
当社规民约的内容和形成的过程能够有效地整合基层社会法理情三种规则,从而体现和发挥出治理功能、教化功能和融合功能的时候,可以在基层社会里充分维持社区秩序,实现伦理有序、道德有底。然而在基层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已有的居民公约、自治章程等社规民约呈现碎片化状态,往往流于形式、居民知晓度低、对于居民的社区行为缺乏实际的规范和制约,对公共事务、居民生活、公共空间运行缺乏指导与调解。那么如何使社规民约具有真正的权威性,从实质上推动基层治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建设?可以尝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同时思考和推进。
确保社规民约制定中的过程导向性。社规民约的制定和社区自治的程度正向相关。然而传统的行政思维对上负责,以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为导向,社规民约的制定从自治的产物异化成为了上级指派的行政任务,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定过程往往导致社区自治的弱化,同时由于漠视和忽略大量居民在社规民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的表达,也导致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社规民约被扭曲为一纸空文,降低了社规民约效用的发挥。
因而通过社规民约推动基层治理的法治化,首先需要破除单一制定路径和结果导向的弊端,需要以过程为导向确立社规民约的社会合法性,即注重三个方面:居民的实际参与率、理性协商性和决策民主性,这三个方面可以确保社规民约的形成既是居民自我管理的实现过程也是居民自身意愿的表达过程。
确保社规民约的社区独特性和时代契合性。社规民约作为社区的习惯法,应该与所在社区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高度契合,因此应该一社一法,不应要求统一、一致,也不需要同一时间全部建立完备,覆盖到社区的方方面面。需要充分意识到社规民约的建立既需要符合社区的静态结构,又需要顺应社区和时代的变化,不断微调去回应和解决社区之中层出不穷的公共需求和公共问题。
使社规民约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应该确保其内容至少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公共事务的应对机制、良好公共行为规范和社区美德嘉行、社区仪式与庆典。其一,公共事务的应对机制,社规民约可以将公共议题的收集、协商、决策的过程提炼并优化,形成本社区的一套发现问题和解决纠纷的常用机制,并上升到规约的高度,使问题的解决有章可循,从而降低同一类问题的治理成本。其二,良好公共行为规范和社区美德嘉行,将对于良好公共行为的倡导体现在规约之中,如社区互助行为、社区文明行为、良好的社区风气等。其三,社区仪式与庆典,以规约形式形成一些社区节日,并与对社区志愿公益行为的嘉奖相结合,使居民对每年的社区节日形成心理预期,让这些节日固化成为居民社区公共生活的一部分,成为社区的一种独有风俗,增强居民的社区意识、成员意识、认同感和归属感。
确保社规民约具有社会合法性。在已经原子化和匿名化的城市社区中,社规民约的有效建立不会一蹴而就,同时社规民约的功能发挥需要以一定的社区结构和社区组织为基础,因而在社区之中需要逐步推进社规民约的建立,在这一过程中逐渐破除参与不足、集体冷漠的困境。
逐步推进的过程可以尝试从家庭到楼组再到社区自组织最后到社区的形式,即从倡导家规家训到建立楼组公约,再到社区自组织的建章立制,最后以楼组、社区自组织作为基础,推动社规民约的形成,使社规民约的建立过程自身就成为培养居民自治能力和积累社会基础,促进熟人社区生成的过程。也只有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熟人和半熟人社区之中,社规民约赖以发挥实效的舆论监督体系才能真正形成。
确保社规民约的法律补益性。基层社会里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如居委会组织法、物权法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规章、政策。然而基层生活复杂多变,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性较强,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试,也不可能对各具特色的基层事务作出面面俱到的前瞻性预设和防范,因此社规民约首先要与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相一致。其次,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治理效力,在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处理上,以推进居民互助合作,增强彼此之间的凝聚力上面补充法规的空白。再次,应将社区事务分类细化,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增强其操作性,弥补法律、法规的“粗犷”;同时也要平衡法律与道德,在促进治理之中发挥作用,使法理情三者相互协调和补充,发挥基层法律体系和规范体系的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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