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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不是“零和博弈”

    时间:2016-08-02 20:20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公务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对此,我有这样一种担心,即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会不会对法治社会发展起某种负面作用呢?我还注意到,有人认为,强调法治社会发展会削弱法治政府建设。那么,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盼请专家解答一下。

    江苏读者 赵强

    本刊特邀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吕延君等解答。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和架构的顶层设计。有人认为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对于这种认识,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有必要从法理上加以辨析。

    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的法治政府建设会促进法治社会发展而不是相反

    事实上,政府和社会是人民利益诉求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这两种表达方式虽然表现为不同领域,形式和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但在本质上具有内在统一性。我国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是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公权力表达方式。社会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每个人对自己权益的诉求和维护是一种私权利表达,社会是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利的表达场域。政府和社会本质上都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达方式。

    法治政府建设不仅不会成为法治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而且会引导和促进法治社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保障人民权利和统筹社会发展方面,遇到过挫折、走过弯路,甚至出现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完全罔顾人民权利的社会动乱。所以,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障离不开法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为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人民权利保护和法治社会发展奠定了可靠的法制保障。特别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写进宪法,这些依法治国重大举措对于人民权利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治政府建设角度看,通过宪法法律严格规范政府权力,使法治政府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发展,通过法治政府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这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法治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所以说,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的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能为人民权利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促进法治社会发展,而且对于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价值。

    对法治社会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担心是多余的

    那么,法治社会发展会不会对法治政府建设形成消极影响,甚至构成威胁呢?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创新理论,其已经包含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制度设计和前景预判。在法学理论看来,法治社会就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的法治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二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内容及实现方式的法治化。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既要求“政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也要求“社会自我治理”的法治化。

    “政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主要解决政府如何规范、引导和促进法治社会发展这个核心问题

    首先,政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引导社会发展。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诉求多元化、多样化要求政府的社会管理必须与时俱进,政府不仅要依法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系统,还要拓宽法律渠道、法治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其次,要依法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再次,要依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在依法进行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养老保险制度及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可见,只要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细化社会治理的制度机制,就能从基础上保障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就能使社会组织和公民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就能取得全体社会成员的信任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和积极因素。

    只要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实现了法治化,就是对法治政府的促进和支持,而不是危害

    法治社会的另外一个层面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的法治化。只要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实现了法治化,就是对法治政府的促进和支持,而不是危害。

    根据“法不禁止即有权”原则,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既包括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宪法法律没有禁止的适法权利。法定权利是明确的、具体的,如财产权、人格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等,虽然规模很大,但在数量上是可以计算的;适法权利的范围则是不确定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认识和理解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比如祭奠权、网络实名权、虚拟交易权等等,这些五花八门的权利在数量上也无法准确计算。但总之,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内容的法治化,需要结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也要结合“法不禁止即有权”原则。

    对此,法治政府应当采取宽容态度,以“法不禁止即有权”作为判断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边界的底线,切不可突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任意拔高权利底线,缩小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范围。否则,不仅会对法治社会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而且还会使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之间产生紧张关系。

    可见,法治政府为法治社会发展塑造基础法治条件,提供基本制度支持;法治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不仅有利于维护法治社会自身利益,而且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顺畅的社会环境。总结起来,法治社会发展要靠法治政府保障,法治政府的权威要靠法治社会维护。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共同构成法治国家的双翼,助推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