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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爱英: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2】

    时间:2016-08-04 19:05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原标题: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三、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决定》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强调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治理,就是要强化社会治理的法律之治,使社会建设走上法治化轨道。我们要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努力使依法办事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方式,使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常态。

    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开展基层组织、部门、行业等依法治理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近年来,各地和部门、行业等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取得明显成效。《决定》关于依法治理的新部署新要求,为深化依法治理带来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要高度重视依法治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责任,抓好落实,使依法治理不断拓展,不断深化。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理的积极性,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各类公权力行使,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2008年以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目前已覆盖93%的地(市、州、盟)和86.6%的县(市、区、旗),同时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要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拓展领域,创新形式,增强实效。要健全完善科学完备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推进法治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法律服务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决定》明确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强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我们要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努力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规模日益扩大,服务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公民法律意识、法律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长,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重要而紧迫。

    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大力发展律师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努力提升我国律师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力发展公证服务业,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加强公证执业管理,不断提高公证公信力。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制定完善法律服务发展规划,推动法律服务业均衡发展。继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五、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我们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包括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具有贴近群众、程序便捷、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81.7万个,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13万人,每年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130万件,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样多发将成为常态,调解任务日益繁重。要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发展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普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要大力加强组织建设,推动在行业性、专业性领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加强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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