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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法律实施

    时间:2016-08-09 09:19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目的与作用的条件,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目前在法律实施方面存在忽视法律原则以及法律条文后面的立法目的及人文精神,忽视法律规范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诸如民间习惯法。因此我们倡导守法需要认识到法律的缺陷与漏洞,不能用最低的法律要求自己,先做道德人再做法律人;执法要讲究执法方式刚柔并济用感情温情执法;司法要引入善良的民俗习惯,保证法律实施功能的最大发挥,以做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个案的公平正义。

      一、守法不能用最低的法律而应用最高的道德约束自己的言行

      守法首先需要认识到法律的缺陷与漏洞,切忌法律中心主义不能用最低的法律行事而是用较高的道德来约束言行。法律缺陷与漏洞是难以避免的,凡是有光的地方就会有阴影,法治充其量只是一种“最不坏”而不是“唯一”的社会治理方式。民众对法律的过度依赖和迷恋也导致法律之外的其他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如道德、习惯、传统价值观等社会资源的衰弱,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生态平衡”即社会的内生或自生秩序。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只是在于对外在的国家强制性的依赖。法治对社会秩序主导地位的取得,并非意味着其他控制社会秩序的力量就消失。从习惯、惯例、道德规范等非正式规范到法律是社会控制规范的一个连续体,它们之间不是绝对割裂的关系。其次守法需要民众先做道德人后做法律人。众所周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道德并非此消彼长的排斥关系,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之一,从本源上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抛开法律的工具化性能,其更主要的特征体现的是一种思想、评判与认可,法律本身就带有鲜明的意识和道德特征,允许道德成分的合理存在。公平和正义都建立在一定的道德感情基础之上,理性的法律和温情的道德完全可以统一于执法行为的同一过程。因此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我们首先应当做一个道德高尚的“道德人”,而不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人”。

      二、执法过程中要讲究执法方式方法,注重用感情温情执法

      首先,执法首先要有温情方法恰当。实际上,相对于刚性执法,带有感情的温情执法更能为执法相对人所接受。法律与感情并非此消彼长的排斥关系,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者,从本源上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抛开法律的工具化性能,其更主要的特征体现的是一种思想,一种对体外世界的评判、认可,以及自我精神需求的一种选择。基于此,在社会矛盾的调处中,法律本身就带有鲜明的意识和精神特征,允许情感成分的合理存在,理性和温情完全可以统一于执法行为的同一过程。其次,执法要注重教育和服务。一切司法活动,包括立法、执法以及对犯罪的打击、改造等,都是一种教育的过程,执法过程其实就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施加影响,以达到教育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目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把自己扮成一种工具和符号,而应该适当加入个人情感的积极成分,做到情、理、法相统一,以情动人,突出法律的温情特征。

      三、司法应引入善良的民俗习惯等常理常识常情

      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民间习惯法及常识、常理、常情是另一种不同于国家法律的规范秩序的存在,并且这种规范秩序发生着实际作用,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国家法律的运作。法律只是社会控制中最为正式的一种,也因此法律仅仅只是构成现有社会秩序的资源和力量之一而不是全部。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综上,我们需要认识到建设法治社会成败关键取决于法律实施的效果,法律作为有缺陷及漏洞的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应当与其他社会规范道德、习惯、传统价值观并存,毕竟法律的本质不是一种条文,而是一种精神;法律不应是一种外在的束缚,而应是一种内心的敬畏;法律的作用不在于惩处违法,而在于让所有人都不敢违法。

      (本文作者系邳州市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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