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站长资源库!分享精神,快乐你我! 
  • 首 页
  • 留言求助
  • 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

    时间:2016-08-09 14:01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核心提示】我国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它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法治,其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日前,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举行,习近平、张德江、刘云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并向大会表示祝贺。会上,孟建柱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题为“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的祝词。新闻一经播出即引发了学者热议。就有关热点话题,记者采访了法学界多位专家。

    “法治中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被访专家表示,“建设法治中国”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认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一脉相承,体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体目标。“法治中国”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它超越了“法治国家”的抽象意义,使“法治国家”有了明确的具体适用和生效的区域、范围,有着更加明确的指向性,直接指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甚至对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和外商也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因此,“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非常及时,只有全面辩证地看待“法治中国”的意义和作用,才能更加有效地构建科学的“法治中国”理论,为“法治中国”的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指引,在更加规范的意义上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得“法治”精神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形成生机勃勃的“法治文化”。

    “我国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它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法治,其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表示,法治依赖于一定的原则,但各国对法治的原则表述不同,我国法治的原则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个人人权不受侵犯;权力制约特别是对政府权力依法进行限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些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司法改革:路径选择与细化落实并举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既是一国政治体制的构成部分,也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环节,现代法治文明国家都非常重视司法权和司法体系的建构。近年来,我国司法权的运行更加规范,司法权的公信力也在不断提升,但在个别环节上依旧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以前一些改革未能取得明显成效,主要是涉及体制的问题没有改到点子上。新一轮改革抓到了问题的核心。

    就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关保英表示,这是路径选择问题,可以进一步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法官的独立人格等。“通过相应的路径选择,可以使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少受一些外在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在强化司法权威方面,莫纪宏认为,需要认真研究“后劳教问题”,包括劳教制度下的劳教对象的分流管理和疏导问题,轻罪入刑问题,如何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功能,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社区监督等。

    “当前最急迫的课题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尽快设计出一套操作性更强的改革方案,自上而下来推动司法改革。”陈卫东说道。    

    法学研究:建构理性的学科体系

    法治中国必定是一个法学理论繁荣发展的中国。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开拓创新,为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事业提供理论支撑。

    30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无论在法学理论、法制技术方面,还是法哲学研究、部门法学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许多进步。被访学者表示,当前推进法学研究的首要目标是要建构理性的学科体系。

    关保英表示,我国法学研究往往与相关的法律工作没有予以有效区分,研究的实用性较为突出,使我国的法学研究难以建立起自己的概念系统、方法论体系和相应的学科体系。今后除了关注法律实务外,还应当建构较为理性的学科体系,部门法都应有自己的学科体系,不应将部门法学仅仅理解为法学体系中的实证部分和实用部分,应当有较高程度的理论思辨。

    “最重要的是立足中国,努力解决中国法治实践中提出的问题。”王保树说,“以商法学为例,商事立法、商事司法的实践有许多问题要解决,无法照搬国外,必须由中国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新观点和新的理论体系,形成中国自己的学派。”

    莫纪宏认为,当下学术界重点需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二是如何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治”。在具体的方法论上,要结合各地法治建设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地方设计出可行的“地方法治”实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包括地方法治指标体系和地方法治状况评估标准,地方法治对国家法治的影响方式和影响力评估,等等。同时,还要强化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理论研究,包括对地方党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研究,要围绕着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来展开有针对性的对策性研究,为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实施统一性的“顶层设计”提供具体的蓝图和方案。

    就相关学术研究的展望,陈卫东表示,学术研究不但要对改革涉及的问题进行理论探索,论证改革的正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也可以选取有关基层司法部门作为试点,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实证研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