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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假式缺编,考验我们的法律信仰

    时间:2016-08-23 01:28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近一段时间以来,排队生二孩的新闻不时进入公众视野。有媒体报道,河南某县一中学下发通知,规定各科“可怀孕生二胎”的教师名额,有的学科甚至要排到10年后。“为什么让她生,不让我生?”这是在郑州某公立职业中专学校任教的赵女士的疑问,她33岁,今年打算生二孩,但被学校“婉拒”。(8月5日《人民日报》,)

    全面二孩政策推行,受其影响较大的,是女性从业者占比较高的单位,尤其是幼儿园、中小学、医疗护理等,均面临着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如何解决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问题和保障女性生育权,是一个难题,也考验着我们对法律的信仰。

    据媒体报道,河南某中学不仅对“可怀孕生二胎”的教师名额强行规定,甚至还对不遵守规定的教师进行打击,这实是错误的。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女性只要满足生育的条件,任何人也无权干涉,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基本原则。所以,以单位人员缺乏、工作紧张等理由,强行对员工的生育权利进行干涉,无论其理由多么高尚,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未按规定怀孕的员工进行打击,更是错上加错。往轻了说,这样的领导,亟需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往重了说,这样的领导就是法盲,并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其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戒。因为这样的领导,很容易让人担心,在平时的管理中,是不是经常存在违法行为?

    也有的单位,虽基本上保障了员工的生育权,但把无人承担的工作量,分担到了其他人的头上。这样的做法,也是欠妥的。一个员工,应该承担多少工作量,虽然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应有彼此的约定。单位随意增加员工的工作量,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从劳动保障的角度来讲,多劳多得,对于员工多承担的工作量,单位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如何保障公众的生育选择权、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在产假式缺编的现实情况下,不仅考验着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智慧,也考验着我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任何顾此失彼,其造成的后果,都是难以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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