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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管部门才是“职业打假人”

    时间:2016-08-23 02:59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明确了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近年来,以“知假买假”为主要特征的“职业打假”行为一直都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并在人们褒贬不一的争议声中得以存在与发展,甚至成为某些人敲诈勒索、敛财暴富的手段。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职业打假人”排除于消法的保护范畴,无疑是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不当之举的行为矫正,当属法治社会的应有状态。

    从法律意义上讲,真正的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而“知假买假”者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所谓“购买”行为并非是要实际占有和使用,而是想借机索取高额赔偿以期获利。正如素有“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曾直言不讳地声称“与正义无关”。新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职业打假人”说不,既为正当消费者群体“清理门户”,也让这种有悖道德、有失诚信和有违正义的不当行为,失去了法律依托。

    值得思考的是,名不正言不顺的“职业打假”缘何能大行其道,甚至成为“依法”维权打假的诉讼主体?究其原因或许可以从三个层面说起。

    一是监管部门的履职存在一定的缺位。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和贩假售劣克星的工商管理部门,本应主动介入商品产销环节、有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然而实际上确实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

    二是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欠缺。尽管假冒伪劣产品让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但鉴于其权益保护意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维权成本的考量,多数消费者并没有宁可“打一元官司”也要伸张正义的勇气和韧劲,而是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忍让态度。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缺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并没有全面切实地履行其为消费者发声、维权的“娘家人”作用,如果不是消费个体的愤然举报,由消委会发起的公益性诉讼仍然十分有限。

    由此看来,“职业打假人”不仅有了生存的条件,有时甚至成了打假的一种渠道。

    “知假买假”的根本诱因在于市场有“假”,而“职业打假”能闷声发财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监管不力提供的机会。如此说来,在“职业打假”退出消费维权行列之后,监管部门就应更加主动地担负起“职业打假人”的角色,这既是其净化商品市场、维持经营秩序的职责所系,更是顺应民众诉求、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监管到位之日,便是“职业打假”真正退避三舍之时。(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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