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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倾听“高峰”声音,分享“变革”时代中华法治研究的“思想盛宴”

    时间:2016-09-11 17:03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中华法治文化研究的“思想盛宴”

    ——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研讨综述

    9月初的山城重庆,细雨蒙蒙,中华司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在这里举行。群贤毕至,全球华人法律界的翘楚精英济济一堂,共商中华司法研究大计,共谋中华司法合作愿景。

    在本次年会和论坛上,与会嘉宾紧紧围绕“变革中的社会、变革中的司法”这一主题,立足两岸暨港澳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实际,探讨了中华传统法文化的价值、特点、传承、复兴乃至向现代化转型等学界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探讨了在两岸暨港澳以及各有关国家和地区,如何为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与保障问题;论述了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和社会不断发展变革的新时期,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如何应对社会提出的要求和挑战问题;有的嘉宾还分别从具体的制度、机制入手,探讨了两岸暨港澳在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采取的创新和改革举措等问题。大家对中华传统法文化的优点和价值充分肯定,对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现实生命力深信不疑,对两岸暨港澳正在推进的相关司法改革高度关注、寄予厚望,对中华法文化的光明前景和美好未来坚信不疑、充满信心。本次年会和论坛观点精彩纷呈,思想碰撞激烈,给大家奉献上了一场中华法治文化研究的“盛宴”。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背倚中华法制史五千年的厚重历史,如何努力挖掘并继承发扬中华民族法制文化优良传统,改造扬弃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或者不能共生的因素,走出一条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中华法治与司法的创新发展之路,成为与会嘉宾关注的话题。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开红认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重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整理和重新审视,善于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积极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强的理论保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克勤以“古代判词说理的源流、方法及现代启示”为题,阐述了古代判词值得今人借鉴的闪光点。他认为,判词是辉煌灿烂的中华法系留存至今的宝贵法律遗产。古代法官在制作判词时,往往多管齐下,采取诸如引礼入律、以例释法等多种手段增强判词的说服力,具有巨大的启示与借鉴意义。能从古代判词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实现古为今用,不失为解决水土不服明智之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主张,要从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中挖掘可资借鉴的法治资源。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虽非法治社会,但其固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却有其合理之处。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宏观考察,可以发现有三个方面值得研究,即礼刑关系、道统与治统关系以及乡村和行业自治。倘若能从前人智慧中汲取经验,就可以在建设中华法治文明的征程中“快道超车”。

    台湾政治大学特聘教授郭明政以台湾的祭祀公业为例,探讨了现代法制以及现代法律人如何看待、对待传统社会生活。他认为,应以建立成文法与习惯法兼容并蓄的法体制与法文化为目标,在此体系中,只要不是成文法所明确规定者,当保留给习惯法,新的社会事务可以经由习惯法的形成,形成新的法规范,只有这样,一个兼容东西优点的法律文化,一个既可以和原有传统社会结合,又可以和新社会并进的法文化,也才得以期待。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冠玺认为,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最重要命题之一,就是在充分认知中华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寻找新的研究范式,在此基础上反思中华法律传统,并进一步对中华法律传统进行传承与发展。当前,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要从自身文化出发,加深对中华法律传统的认识,让中国社会能以较低的成本,成功的转型为法治化社会,进而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带来积极影响。

    “一带一路”战略的法治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是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与会嘉宾围绕如何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香港林李黎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林新强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谁能在法治建设方面走在前面,谁就能在“一带一路”的竞争格局中赢得主动。因此,在鼓励我国投资者抢抓“一带一路”机遇走出去的同时,加强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同样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从而在“一带一路”背景之下获取最大的投资利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国际经贸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和谐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必须随之跟进。要以“一带一路”为纽带,建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必须克服政策法律风险,化解制度差异矛盾,积累国际规则制定经验,把握制度先行、国际对话以及内外协调等战略重点。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不仅要靠硬实力,还要靠软实力。法治人才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人才短板,应当尽早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各法学院校在法治人才培养中不应追求大而全,应结合自身办学实际与特色,建立不同类型法学院校分类培养法治人才的机制,多类型、多层次地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对法治人才的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认为,在“一带一路”建设欣欣向荣的同时,涉“一带一路”法律纠纷的解决以及良好法治环境的构建,已经成为参与主体的最大利益关切和需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增进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重视参与并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全面实现司法服务的精细化、国际化、现代化,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司法环境,在区域合作乃至全球治理中不断发挥并提高中国法院的影响力。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依法积极践行绿色“一带一路”理念和制度,对于形成和谐稳固的良好国际关系、提升良好国际形象,意义重大。在司法领域,要公正高效审理涉“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同时,要深化“绿色一带一路”理论研究,及时提出前瞻性的应对策略,增强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政策法律合力。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认为,有效共建“一带一路”急需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中国法院需要树立大国司法理念,强化平等保护、合作共赢、开放高效的司法理念;完善公平司法制度,重点是充分保障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当缩小专属管辖的范围、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创新和谐司法方法,关键在积极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主动确认存在互惠关系、依法准确全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意大利中欧国际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丽芳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必须建立在实现法治保障的基础之上,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确定争端解决规则等法律方式来实现,只有完善法治保障,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发展。

    司法改革与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与会嘉宾认为,唯有不断解决司法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给群众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台湾法丞律师事务所所长陈树村认为,面对此敏捷变革的互联网时代,唯有分工合作、组织重构,建立轻、薄、短、小、韧之快速应变机制,跨界融合,使司法早日融入网路。要探索网路立案、缴费、开庭、送达、作证,增加解决纷争方式、引进企业管理、建立专家参审、广开晋用专业人士担任司法人员管道、网路评鉴淘汰法官、检察官,改变由上而下的领导模式、建立各法院公开透明、可预测之窗口,启动司法机构与人民互动与回馈的机制。

    澳门大学研究生院院长、讲座教授莫世健认为,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享有,既是人民权益保障的现实表现,也是公民对法治价值、法治运行的真实感受。司法对法治的维护,特别是司法个案对公平、正义的彰显,最能够让公民感受法律的权威,感受到法治的魅力。“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仍应在司法透明度上继续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王会伟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也是衡量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尺度。要从深化司法主体建设、优化司法运行过程、推动司法价值输出、完善司法认知机制、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五个层面展开多项改革举措,有效实现司法改革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塑造作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认为,作为人民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把重点放在建立科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上,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最大限度从内部激发提升司法公信的内生动力。

    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正

    就司法现代化、信息化以及如果提高司法效率等问题,与会嘉宾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骆伟建提出,要完善澳门法院解释基本法的程序,他指出,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基本法中有关自治范围的条款进行解释。但是,目前法院在解释基本法自治条款时,只是按照普通的司法诉讼程序进行,并没有特殊的程序。他建议澳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设立涉及基本法解释时的特别诉讼程序,发挥澳门终审法院在对基本法自治条款解释中的作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明耀认为,司法需求的持续增长与司法供给的有限性已成为司法面临的主要矛盾,较沉重的案件负担不仅直接影响诉讼效率、阻碍程序公正的实现,还会对案件质量以及实体公正构成负向制约。要从根本上破解困境,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势在必行,实质内容系从司法资源供给侧着手,对法院内外资源进行结构性调整,以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化解“人案矛盾”。

    四川大学法学院顾培东教授认为,司法生态是指司法生存与运作所处的外部环境、条件及氛围,司法生态主要由政治生态、社会生态、法律职业生态三个要素构成。司法生态的改善必须着重解决三个基础性问题,即:如何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社会应当如何正确认知和对待司法;司法自身如何恰当地体认和履践自己的政治和社会角色。而改善司法生态的最根本路径则在于建立以司法权威为核心的社会权威体系。

    台湾警大教授兼法律系主任余振华介绍了台湾刑事司法的现状和改革等有关情况,他认为,应由检察官在整体刑事程序中之地位出发,以发现检察官在侦查中应有之定位,藉此再厘清其与司法警察之关系;基于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公判中心之修法趋势以及避免角色扮演之冲突等观点,检察官应尽可能地退出侦查,以起诉裁量之判断及审判之举证活动作为检察任务之重心。(记者 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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