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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向法治社会(七)

    时间:2016-09-18 06:31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第三编倦鸟知返皈依自然

      第十二章 关于法治社会的三十六个问题

      利国利民为政治,文明社会不离法。人类进步皆有责,自由民主是真谛。

      一问:宗教对人类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1]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各民族、地区和国家普遍存在,具有世界性。{1}一种认识观念是极力肯定宗教价值,把教条奉为绝对真理,在顽强地与现代科学理念抗争;{2}另一种认识观念是完全否定宗教的价值,以为宗教是人类幼稚精神的表达,是虚妄的、反科学的;{3}还有一种认识观念是持现实的、客观的态度,容许宗教信仰自由,把宗教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而在于加以发掘、保存,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2]宗教对人类精神是可有可无的吗?宗教对社会存在是必要的吗?回答是:宗教是人类不朽的精神,是拯救人类灵魂的必然方式,具有绝对性。否则,人类的一切都将变得盲目,人心中的太阳将消失,陷入黑暗冲撞的荒漠之中。2)[1]人类精神的终极之光、自我拯救和慰籍的最伟大行为,就是对神性、外我的肯定,并企图与神性合一;信仰上帝,使个体、乃至人类精神有所止,有所寄托,是回归自然的不朽行为;信仰上帝,和平、文明才开始发展;信仰上帝人才真正获得自由。[2]上帝应永远在每个人心中。

      2、1)人类文明史证明,没有神学,就没有哲学,没有哲学就没有科学。2)哲学证明上帝的一般性存在,科学不断反证上帝的特殊性存在。神学是对上帝存在的综合证明,是人类的直接感知。因为谁也无法证明上帝不存在,所以我坚信上帝存在。3)宗教的特殊性就在于诚信的心灵才能感知上帝的存在,它既是无限大的又是无限小的,但它毫无疑问是真实存在的。

      3、1)宗教是原创性、形象化、整体性的生命感悟,没有宗教精神,就没有人类的和谐统一,世界将是干枯的、无生命空气的沙漠。2)宗教文化是哲学、科学之父,没有宗教文化,就没有现代文明。3)宗教的精髓就是信仰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的“上帝”的存在,给人类指出终极的发展方向、方法和道路,照耀人类社会的发展前途。4)充分肯定和平、宁静、无争的宗教智慧,个人就是与天地同在自由而不可战胜的自我的真正主人。

      4、1)[1]个体不可无信仰,人类不可无信仰。{1}信仰对个体而说是有始有终的,在生死之外给予人类精神以宽慰的自由时空,使个体消除对生活的麻痹,热爱生活、相互友爱。{2}社会共同信仰使人类消除对人际距离及时间流逝的恐惧和无奈,会产生巨大的凝聚力,使集体力量达到最大化,对社会发展有积极强大的动力。[2]宗教信念是一种本体论,同时是一种认识论,是让人类充满幻想、希望的精神。2)[1]道德、法制都是人类认识世界和自身的结晶,但人的认识不是无限的,不断发展也有未知世界,这一悲剧性人类命运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方向要么是激情的民意(“酒神”精神、自由意志的体现)决定,要么是“日神”式(有信仰)的生活。[2]历史的看,两种价值选择殊途同归,是等价的:人不是万能的上帝。

      二问:理想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1、理想是人的精神灯塔,是个体和集团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动力。[1]个体不能无理想,国家不能无理想,人类不能无理想。[2]{1}当个体理想融会于人类共同理想之中会产生巨大的人生动力,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发展进步。{2}社会科学理论是一种社会理想模式,理论的建立为人类发展指出方向、方法和道路,照耀社会的发展前途,应充分肯定起其作用。[3]当然,这种选择是自愿的、是平等的两愿行为,建立在个体理想自由的基础上,是共鸣、是协调,是人类理性的自觉,而不是强加的、权力压服的。

      2、心理的巨大力量不可忽视,[1]{1}个体积极的理想心理对其行为有巨大影响,消极心理或丧失理想心理会给身体、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带来不利、甚至毁灭自身。{2}健康的积极的理想心理可以促进个体全面发展、身心和谐,快乐的生活、工作、学习,激发爱人、助人的能力,活动效率大力提高,使个体无争平静。[2]{1}群体拥有理想社会心理正可以促进单位、团体、民族、国家的发展强大;反则使单位、团体、民族、国家的保守、退化、落后。{2}发展共同、健康的社会心理,使理想内化为个体或群体心理,有利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问:科学对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宗教是人类精神的根本表达方式、人类精神之母。2)[1]从对自我的无知到对自我的怀疑,哲学诞生了。[2]怀疑自我创造了哲学,这是人类意识能动性的第一次飞跃。[3]当发现并探索了人类自身存在的最基本问题,解决了身心问题之后,人类开始怀疑自然、探索自然,发现自然奥秘,科学诞生了,人类意识能动性发生了第二次飞跃。3)怀疑一切的科学精神是社会存在发展的原动力。

      2、1)科学技术是人类智力发展的产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有利于打破专制、等级、特权、不平等、不公正,给个体带来了思想、行为的极大自由,普遍提升了人类智力,对人类文明、世界和平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科学精神、理论、方法等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但是,我们要反对科学主义,反对迷信科学,反对科学万能论。2)[1]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发展不是充分的,也不是绝对必要的。科技发展同样不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有益的行为,不可忽视科技的巨大危害性,科技也应受法制调控。[2]科技带来了对自然、人性的毁灭性破坏,使人类积重难返,加速了犯罪、战争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用,使人性、情感发生重大变异。{1}经济发展代表物质文明,代表人类改造自然的成果,但无节制的竞争带来的高度物质文明将成为人类退化的象征,将会破坏自然和毁灭人类自身;极端的贫穷又会使人类为争夺有限利益而互相掠夺、残杀、恶性战争,这都是科学技术极端化发展的恶果。{2}科学技术的无限发展对人类是毁灭而不是福音,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技术,但科学技术的价值是历史性的,而不是不朽的。{3}科学技术的恶性不容忽视,抑制科学技术的副作用,科技发展的法制化、社会化非常必要。[3]适度的发展经济,可持续的、协调发展的经济行为是首选之途,不应追求高度的物质文明,也不能不发展社会生产力。3)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峰时,人类应当抛弃科学技术。

      四问:民主对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1]民主本是对权力的制约,是防止少数人暴政、专制的有效机制之一。[2]民主的异化是多数人意志情绪化而对少数人实施暴政,是对个体人权的侵犯和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和压迫。2)[1]在历史长河中,民心代表历史发展的方向,但在某一时期、某一地方,民主、民心、民意往往会铸造大错或罪恶事件。[2]不可迷信民主,正如不可盲目崇拜权力一样。3)[1]个人意志是内在的,民意是表象,人的本质具有非理性、无秩序性,所谓文明是理性、秩序的社会。[2]道德才是人的自然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人的最深本质,民意只是道德的外化形式之一。

      2、1)[1]民主是相对的,法制具有绝对性。法制是对民主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的非理性通过法制的理性调控,而促进社会公益的最大化。[2]民主的相对性不仅表现在多数人也会犯错误,还在于民主本身是一种形式,并非有了它就掌握了真理,民主不过是社会活动的一种方式而已,将民主绝对化、神圣化是完全不足取的。2)似情欲式的个人激情、美好而虚幻、没有持久性、缺乏真理性的民主活动是个人自由的实现方式之一,属于美的范畴;道德属于善的范畴;法律属于真理的范畴。3)健全的法治社会必然是真善美高度协调统一的社会,它是法治社会的最高阶段,所以,不可能存在法治国家,只存在专制国家、法制国家、民主国家。

      五问:自由与人权对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1]文明来自理性,是人类实现自由、发现自我、改变他人(社会)和自然的伟大成果。诚然,没有文明创造,就不会有人类今天丰富多彩的生活。[2]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每个人也都是不自由的。[3]每个人的自由程度不同,每个人的自由能力不同。[4]自由不是天然平等的,自由取决于个体的努力而不是来自他人或上帝的恩赐。2)[1]文化多元化、舒展人类情感、思想和全部人类精神的必要形式,但腐朽文化思想必须抑制和法律调整,要负责任的行为。文化当求精良,不宜数量泛滥,文化思想自由也不具有绝对性。[2]文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幸福时,也同时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和不幸:疾病、犯罪、战争、环境污染等在威胁、毁灭着人类。然而,{1}人类的自然本性、非理性、冲动力量要求对社会进行战争洗礼,战争的摧毁、残酷性,将为社会带来新的可能性,意味着重新开始,重大变革。退却后带来迅速发展,促进人类理性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使人类整体互助,更加成熟、更加友善、更加热爱和平。{2}战争的积极价值不可否认,没有战争,社会的张力将会彻底消除,人类社会永远不会如此成熟。{3}只要国家存在、法律存在、暴力存在,战争永远不可消除,战争的理性化是必要的。[3]期待永久的和平是人类的共同美好愿望,是人类理性的必然选择,是人性意识光辉的体现,和平是理想,战争则是社会发展的加速剂和终极动力,但什么时候我们也不能忘却人类的根本,不能抛弃自身的纯洁、不能超脱于自然,正如梦的召唤,要个体返回自我表现、本源;正如幻想,要挣脱本我;正如现实,要求忘我。3)[1]文明的价值是相对的,不过是人类虚构、虚妄的结果。文明的追求当有止境,去文明、去智力、去争斗,顺应自然吧。不要过分赞美、追求文明了,人类还有最智慧的选择:返归自然。[2]道德至上或无为而治也是两种可以选择的治道,它们不需要国家形态可以独立存在,直接与社会统一。显然,这种超国家的理想社会是难以实现的,在文明社会之前或国家消亡之后,这两种大治可以存在,它们具有理想性,是人类的精神救星,应崇拜之,向往之。

      2、1)[1]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最基本的参照系),人权发展决定社会发展方向,这是人的价值规律。它是抽象的、普遍规律,是决定社会文明进步的根本规律,万世不易。[2]社会的文明进步史就是人权不断增长的历史,人日益成为人的历史,人日益得到尊重的历史。2)[1]人权的本质是人性之自由,表现在人与人、人与国家、社会的平等度,人权既是人在国家、社会中之地位和权利,是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因为社会的不公正,追求公正成为人们的理想。[2]人权是相对绝对的价值,因为人的自由是有限的。社会发展体现在人权与国家、社会权力永恒的斗争中。[3]法治力图实现此种张力之间的平衡:权利、权力相互制约与司法公正的存在,它追求的是简单、和谐、自由、平衡的社会现实。[4]人权是个体做人、实现自我自由的体现,尊重人权意味着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同时意味着限制自我的自由。{1}人权不是自然权利,而是社会化权利,因而本质上是法权,它以做人的义务、道德为前提。{2}人权是道德性权利,人权的核心是道德,即有道德的自由、平等才是人权的要义。

      3、1)[1]没有自由便无人权,没有人权自由也无法实现。[2]自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基因,人权则是社会秩序的体现,法律必须保障人权。[3]自由是潜在的倾向意味着人权是社会赋予每个人的平等机会,是国家、社会应保证的权利。[4]人的自由、平等是人权的首要意义: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绝对的生命权;发展机会均等权。2)[1]没有绝对的天赋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天赋人权,一切取决于个体的努力。自由与人权都不是完全绝对的价值:自由受制于自然、社会条件;人权受制于国家政治、法制的文明程度等因素。[2]自由、人权都是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何尝不会出错?不可放纵自由,不可滥用权利。实质上,放弃自由、抛却人权又何尝不是一种更加超脱的选择呢?社会不正因此而得到休息、拯救吗?永无休止的自由、人权之战为什么不可以停止呢?3){1}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心理个性的自由、平等是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任何力量都不可侵犯的。{2}人权是生命保障与精神行为自由的统一,国家权力是人权的外化形式,不可无限扩张,不能反侵自身。{3}人权之绝对是相对于相对独立的宪法而言的。

      六问: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1、1)平等是相对的,公平具有绝对性,这是我们应有的基本观点。2)[1]公平体现社会效益,平等体现自然、人性良知。[2]现实中并非人人、事事平等,平等也是个体或集体努力的目标,而非完全天赋、实是需人为。[3]公平为平等顺利实现、广泛体现创造条件,是公平造就实现平等的机会。3)[1]人类历史实质上是一部不公平史,平等从来没有在历史上真正实现过。[2]不平等是现实,是非理性的,承认不平等,追求公平,是我们所应为。

      2、1)[1]{1}秩序是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应秩序化,否则,社会就会处于自然、原始、混乱状态,社会秩序化是必要的。{2}民意不代表民心,没有正义,即使人民民主的社会秩序化也同样是无意义的。社会秩序化的根本动因又在于维护社会正义,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内在本质。{3}正义的保障是法制,法制体现公平、正义,是正义的守护神。恶劣的法律是法的异化,是掌权者窃取法律为自身特权而服务的现象,是与正义、秩序、法律相反对的,本质上是不法的:恶法非法。[2]国家是社会有序化的重要标志,是人类文明创始的基本性要求,没有国家难以想象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化。就此而言,国家是人类文明的必然选择。2)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3)社会秩序是概率、或然性,群体效应的体现,人民民主是其实现的根本保证。

      3、1)效率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带来秩序的紊乱与破坏;公平使社会秩序的紊乱得以调整和修复,同时使效率局部、暂时的降低,带来社会整体的最大效益,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效率与公平互补,效率与公平的整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最大稳定化,当二者极端不平衡时,社会秩序的机制作用会促使其实现合理的转化。3)效率、公平、秩序是一个社会统一体的三个方面。

      七问:国家与法律对社会的价值是什么?

      1、1)[1]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法律亦然。[2]国家、法律将与社会共亡,这是文明的必然趋势,除非人类抛弃文明而另有选择。2)[1]国家、法律产生的本源是为实现社会正义和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益。[2]国家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经阶段: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之间的张力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根本动力。2)只有当国家、法律成为社会存在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并服务于社会的和谐时,国家、法律才真正与社会相容,它们之间的张力消失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2、1)[1]任何形式的国家都应多党公平竞争而执政,在常态宪政国家,政党应是为执政而自由存在的。[2]没有当然合法的唯一执政者,民主政治如是要求,法制如是要求,社会的政治文明如是要求。2)[1]国家权力是司法(道德公正)、民主(行政为民)、法制(立法公平)三维权力的客观统一体,是人民主权的客观形式。[2]代议政府为民主选择而产生,为民服务,职务不得连续和世袭,受民监督。[3]一切公共行政权力来自民众授权,受立法、司法监督,这是理性的政治要求。3)[1]无最优越的执政党,也无最优越的政府,要打破政党与政府的神话:每个人都是国家和社会的本来主人。[2]{1}贤人加良法才能实现法治的目标,自由不是随意行为,而是依法而为。{2}好人无法可为恶,恶人有法可为善。4)[1]法治本质上要求精英政治,管理者不论其财,而论其德才。[2]只有精英才能正确使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更加有效的贯彻法治的原则和精神。[3]精英是由人民决定而非少数人决定或自我决定,民主选举的精英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法治的必须,也是法治要保障的制度。

      3、[1]无产者德才未必高,有产者德才未必低。[2]异化后的国家、法律变成个体或少数人压迫、剥削多数人的统治工具,成为纯暴力机器,国家、法律与社会本质上发生冲突、矛盾不可调和了:今日的国际社会中,国家暴政、法律压迫、社会不公、侵犯人权的现象仍然并存。[3]绝对化的法制主义、国家主义都是反社会思潮。

      八问:历史、现实、理想、理论的关系是什么?

      1、1)[1]现实社会既是历史的延续,又是历史的中断。[2]延续是发展,中断是重演、倒退或新的发展方向的开始。2)理想代表目标、方向;现实是必须面对、解决的具体问题;理论是驶向理想的工具、航船。好的理论可以使我们迅速、高效、低成本地达到理想的彼岸。3)[1]理想社会建立在现实社会的基础上,与现实不可分割,现实是未来的重要组成部分。[2]历史可资借鉴,未来理想可光耀现实、存在的动力,现实最要紧。[3]历史、现实、理想未来是一个大系统的不同阶段、方面或子系统。历史观、发展观、实践观应统一,树立整体系统的大社会观念非常重要。

      2、1)[1]理想与现实的极化需要理论的整合而转化,理论是沟通二者的中介,没有理想和脱离现实同样是不可取的。[2]社会理想、社会科学理论、社会现实是统一体的三个方面。2)理论应将历史、理想现实化,所以,要重视科学理论的重大作用。

      九问:宗教、哲学、科学的关系是什么?

      1)没有宗教,就没有不朽的人类精神;没有哲学,人类智慧不会提升;没有科学,人类的智力不会发展。

      2)[1]宗教分化出哲学,哲学发展又分化出科学。[2]哲学是综合与分析的统一体,本质上也是中立的,宗教是综合的,科学完全是中立的,重分析、实践,它们都有相对独立的社会价值。[3]宗教精神、哲学意识、科学态度对人类文明都是不可或缺的不朽价值,是人类精神的三维,是文化现象的统一体,这是文化多维观,是一种新视角、一种新思维、一种新观念。

      十问:宗教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1、达到道德的境界是人生的最高智慧境界,道德的堕落是人性的根本退化,其中的自由是表象的、以毁灭人类的自由为代价。

      2、宗教的最有生命力部分即道德教化作用,道德的宗教化是非常有用的形式。一旦道德内容信仰化、赋予宗教的形式,全民一致信仰,则道德将内化为基本的人生信念,成为个体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柱,可以产生巨大的内在力量,为德治社会奠定最有利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

      3、应认识道德教育社会化的必要性,行德化是万世之功,是利己、利家、利国、利全人类的最伟大的教育活动。

      十一问:情、理、法、权与社会的关系是什么?

      1、1)[1]非理性、情感是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理性代表社会发展趋向,逻辑是社会发展的可选方式。[2]理性与逻辑调控非理性与情感,它们的有机统一构成人类存在的整体状态。[3]要保持这种系统的必要张力,寻求它们的动态平衡,不能舍此取彼,不可抑此扬彼,一切决定于具体的条件,时间和地域。2)意志与真理并不总是协调的,取舍定于实情。谁更可靠?这是未知的、或然的,都可取或都不可取,人类不是完美的。

      2、1)[1]情为心、为意、为非理性,理是相对的,法有普遍性。[2]情、理、法为质,权为变通、施行的策略,合情不尽合理,合理不尽合法,反之亦然。[3]{1}情、理、法都应由权力来变通,在此意义上,权势具有最高权威力量。{2}人治无强行有为之权,却有顺应无为之道,此人治之权、政治活动的必要性思想基础。2)情、理、法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不能忽视社会发展的权威者的势能作用。3)[1]社会运动的动能、势能合而为社会发展的总体能量,统一的社会能。[2]重情、有理、合法加上权势的推动,社会将会加速度发展运行,体现社会系统的最大能量。

      3、1)道理往往是特殊性,为普遍性所包容。2)[1]社会存在的复合、整体性决定社会稳定、国家发展以主流定方向,但应尊重特殊性存在的合理性,包容、宽容、援助它。[2]即使是反社会化的特殊性存在也不例外,应有道家万物合一,化腐朽为神奇的最超然的时空观、存在观。

      十二问:法、法理、法治、法制、法律、规则与社会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1、1)法包含法理,法理包含法律。法理是法律的灵魂,法通过法理而明晰化,通过法律而具体、现实化。2)反法律可,违法理可,但不可非法,法之精神具有绝对性、不朽性。

      2、1)社会制度二重性: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互补。2)[1]社会制度多层次:初级、中级、高级三层次,即规则与法律;法理与法制;法与法治。[2]三级制度是社会制度文明的结构模式,表现形式。3)政治、经济制度唯有“法”化,即层级化才走上制度的科学化、文明化,在此之前社会制度处于前科学阶段,是非文明、非理性的混沌低级状态。

      3、1)社会制度变革的连续性表现为“法”的变革,是文明的法治变革,是和平演变,并不是唯暴力革命才会带来社会制度变革。2)法治是社会制度科学化的最高形式,建立法治社会是国家的最终形态、目标,同时,国家使命也将结束、国家消亡。3)法治社会之后道德社会产生,即最高的社会形态。

      十三问:人道、人性、人权的关系是什么?

      1、1)社会本质上是个体的集合系统,所以,社会的人性化是必要的。人道是人性化的体现,即集体的人权体现。人权是社会建立的基本要求,没有人权,社会一切价值不复存在,社会变得无意义。2)社会不能以大概率、多数人的意志、集体人权保护为由而侵犯个体基本人权,肆意侵犯个体基本人权是人类社会的灾难,是绝对的反理性,也是非理性现象存在。

      2、1)独立的、基本的个体自由是社会建立和稳定的基础,任何社会集团、组织对其成员都应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对反对者甚至罪犯,都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2)对社会全体成员的无差别的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应昽社会的基本目标。3)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通过国家的制度保障才是秩序的本质,才是自由人的秩序,才是符合法的精神的,它与一切特权的、压迫的、非人性的、不理性的人治观念相反对。

      3、1)人权价值不变,虽然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社会价格。2)压迫人权的社会必将自我崩溃,世上所有的人对这个世界的特权都有平等的权利:特权的平等性摧毁特权本身。

      十四问:权利、权力、责任、义务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是什么?

      1、1)[1]社会起源于责任而非权利,权力来自于权利而非义务。[2]国家也是因责任而建立,而非为权力而存在。2)[1]保障独立主体的权利是国家的核心任务,也是社会的基本目标。[2]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通过国家的制度,尤其是法制而实现社会化。3)国家因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必要工具,但不是充分的手段和条件。

      2、权力、权利植根于人道,即宁静和谐简单无为自然自主忘我无他的独立存在方式:至真至善至美的体现。

      3、1)人权的第一制约机制是人民民主,第二制约机制是社会公德,最终制约机制是个体自由的自律。2)法制国家司法权必须与其他国家权力分立制衡,权力分立时,司法权是制约权力的内在机制,但此时仍是暴力统治的——权力最后的一点暴力空间,物极必反:法治社会必然取代人治社会。3)国家权力、人权最终指向它而寻求平衡——实现真正文明、理性、现实化的社会,即法治社会(无暴力的和平社会)。

      4、人类理想的社会是使人从权力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迎来自由、平等、正义的人性化的公民义务社会。

      十五问:权利、自由与人权的关系是什么?

      1、1)[1]自由是权利的前提,权利是人权的实现形式。[2]权利不能绝对自由化,人权以责任为要件。任何主体都有伸张权利的自由,这是人权的必然要求;同时,任何独立主体都有为其他主体行同样权利和自由而创设条件、约束自身权利的责任。[3]权利的自由是受客观条件制约的,是动态的、发展的、系统的、平等的关系。法律应为此定制程序,保障权利自由的最大化。2)[2]权利的形式不是抽象的、理想化的,而是现实的,应从实际出发,只有应然的权利而无绝对必然的权利。个体的权利行为能力不同,每个主体的权利不可能达到同样的程度。[2]{1}助人行权相当于扩大了自己的权利。{2}国家、社会、他人有义务帮助弱者行使人权,以维护人类社会的最大正义和最佳和谐状态。3)[1]生命必然有限,灵魂可以不朽,人类不会永存。[2]正因为生命有限,人权才神圣不可侵犯,正因为灵魂不朽,自由才无上尊贵。

      2、1)无独立权力,则无独立责任,正如经济领域的发达,必然要求个体承担经济责任,老板不能抽象化,必须是一些具体的人,权责利是一致的。2)对自己负责才能对他人负责。3)当有权的人无责任,有责任的人无权力时,就无法律的公平正义可言,就谈不上社会制度的文明。

      3、1)[1]权要与法呼应,法要依权而行,权法要相当。[2]法治社会不是束缚个体的自由,而是实现个体自由的最大化,它是为保障基本人权而存在,要求无责任就无政府。2)[1]法愈健,治愈缩,个体的作用越小,自由越真实。[2]法治越发达,人权越绝对、不变、静止,个体乃至人类的自由越和人性一致、更加真实。

      4、1)[1]人权的基本内容是不变的,具有绝对性,是法治的惯性参照系统,是一种价值标准。[2]它由宪法确定,因而,宪法是至上的,宪法之外无权利,法律之外无权利,权利之外无自由,这是法治的精义。2)[1]从本质上说,实现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是现实的自由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应在法律中规定,不得与人权宪法相冲突。其形式是人权宪法是社会的根本大法,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应分设,形成开放、科学的司法系统。[2]人治社会是少数人自由的社会,个人意志,有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人权难以有独立的品格,其形式是有宪法无人权,权力大于法律,法律是权力的工具。

      十六问:民主与科学、法制、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1、1)[1]真理与谬误是互补的,常由认识的不同视角不同所导致,二者是认识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之两面,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2]无绝对真理,也没有绝对谬误,这是人类认识的相对性,应重视二者的转化机制,即科学化方法。2)民主是情绪、情感、心愿、人际关系等非理性的表达方式,若无科学标准和制度、程序或法制的保证,那么民主就是荒诞的。3)[1]民主观点是一种视角、参照,应重视民众的基础作用,但是,民主的绝对化是错误的。[2]民主必须建立在公德、公信之上,并加以法制调整,科学规范,才是健康、有效、可行,最有效力的。[3]民主求平等,法制要分权。4)虽然集权制有人治、专断之嫌,但民主政治与集权、专制一样,极端化也是非常危险的东西。

      2、1)[1]道德是民主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没有道德的民主是一盘散沙,是低劣的、原始化的民主,是民众的情绪的宣泄,似闹市的浮华。[2]没有法制的民主是无效率、不公正的、无平等保障的群体行为,是无方向和秩序的混乱活动。[3]民众道德的教化与健全的法制是科学的民主活动的两条腿,片刻不可离开此二者。2)不是不要民主而是把民主活动视做一个系统的运行机制,反对专制,反对大民主,反对民主的人治化(即民主集中制或集中民主制),追求民主的法制化,即法治。3)法治的实质是民主,核心是公德,形式是法制。人治是权大于法,法制是法大于权,这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唯有法治寻求法律与权力(利)的平衡制约,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使社会自由、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进步。

      3、1)[1]任何对正义单一的强调都必然要将法律与道德分开,它反而把后者轨道人与人之间的私人领域,而给法律一种形式的性质。[2]法律之所以不同于纯粹的报复,就是因为它有道德象征的意义。[3]社会化、法制化是道德的理性化,个体道德转化为社会公德是法治的任务之一。2)[1]道德具有不变性、不朽性,没有道德无人权可言,无道德也同样谈不上法治。[2]法治的道德化是人类深层理念的理想化形式,永远照耀人类精神,却又用不可及—人类的悲剧性命运。3)无独立的德治。

      4、1)[1]拥有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人之为人的前提,舍此难谈为人,法律不能与公德冲突,而是要维护它,法律是社会公德的表达形式,社会公德也同时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没有道德的恶法不能称其为法律。[2]{1}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控社会关系的方式,人无以自律时则需要他律。{2}法的权威性立于道德,要与权力适当分离,人权与国家、社会公共权力的平衡是法制的灵魂。2)[1]社会是个体的集合,每个人都是社会不可分割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存在,不可或缺,但是,人有善恶,人无不死,社会发展永远达不到理想状态,无法满足每一个人的自由,唯有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按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去操作国家权力,促进社会整体的文明、进步,也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2]这是个体的悲剧,也是人类的无奈,但是,为了实现公正,公民为了保持自身的自由和人权,可以与人民的国家相抗衡,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3]法治文明要调控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公民于国家的关系,基本矛盾是人权与国家权力的矛盾。3)[1]人权与国家权力同样重要,我不受人的尊重人类又有何意义?这是人权的最深刻的呐喊,是人权宪法的核心理念。[2]在道德公信的基础上,符合民意的一切有助于社会秩序文明的规则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建立,国家社会化,成为社会的工具,法治社会才开始启动。[3]道德是法治的必要因素,是立法的根据。民意是法治发展的方向,为民服务是执法的标准。法律是法治的核心,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5、1)人类社会的和平、发展是最高目标,最高价值所在,人权、国家权力在这里都是相对的。2)为实现社会的稳定,要求人权与国家权力独立对等,实现在法律面前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平等,二者共同的标准是宪法,它是理性的、理想的、全民意志的体现。

      十七问:个体、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1、1)[1]因为个体的发展不平衡,个性的差异,私欲的满足不同,从而在任何条件下,每个人都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生存方式。[2]能力差异、选择差异,引发社会化目标的差异,但每个人也拥有平等的发展机遇,所以,社会秩序的最大统一性惟有求助于竞争、斗争和其他暴力,完全自愿的社会共同体只能是理想化。2)现实中,社会的持续有秩序化需要国家形式,虽然国家反过来可能成为与社会相对立的、不协调的、破坏性的存在。其实,国家与社会的张力恰恰促进了社会的变化发展,这种矛盾性正是社会存在的真实性,应正视它,不要总是企图消除矛盾——除非逃避现实。3)我们不能超越现实,不能在虚妄中生活,国家不与社会同始,但必同亡。

      2、1)[1]个体是国家、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要素,每个人对国家、社会同样重要。[2]国家、社会可以抛弃个体,个体也可以不选择国家、社会而存在,必须赋予个体反抗国家、社会压迫的自由和权利。同样,应赋予国家社会维护公益和秩序的权力,这是公平的需要。2)个体、国家、社会三方的地位是相同的、终极价值是同等的。3)[1]个体与国家、社会的矛盾是无法完全消除的。[2]个体需要限制自由,国家、社会也有责任维护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双方应寻求一种平衡。

      十八问:社会共同体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

      1、1)一种自然的社会逐渐由一组织发展为强大的国家形态,{1}「1」当国家与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可调和时,无法维持其对社会大系统的动态平衡丧失其“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能力时,社会共同体就成为国家分解后的第一合理组织形态,而不是无政府的无序化。「2」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将完全来自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授权同意,它是最弱化、但是最有效的权力组织形式。{2}当社会共同体不断发展、重组,形成联合共同体,联合共同体又发生竞争、斗争,则会演变出第二形态的国家,这种国家首先是宪政国家,而非暴力组织,它产生的基础是理性的,它是基于理性的需要而建构,不同于以暴力为基础的第一形态国家。{3}宪政国家发展演变又会为扩大的社会共同体所取代,演变为第三形态的国家,即国际政府,国家的最高组织形式。2)国际政府将会为道德社会共同体——共同体的高级形态所取代,社会形态演变循环如是。

      2、人类社会永久的和平或或暴力、战争不息,是或然的。

      十九问:人治是什么?

      1、1)[1]{1}个人权力至上,是个人主义的最极端化形式。{2}人治就是权力至上,权力与权利分离,相反对。[2]法律为统治者服务,使统治者的工具,是统治者个人至上的统治形式。2)[1]人治国家是以所谓国家利益至上而使个人权力神圣化,会使人失去理智,是不人性、野蛮变态的,此时国家是一个人格化的存在,公民无独立人格。[2]在人治国家,人民的意志是虚设的,缺乏真实性:国家大于集体,集体大于个人,相对多数人的暴力集合冒充为符合全民意志—人民无力反抗就是同意。3)[1]人治是社会发展的低级阶段,是合理的存在,是不负责任的,可以放任不治,人治是万民有序,一人无序。[2]人治之下,个人意志自由具有神圣性,至上性、绝对性,但贤者太少,绝大多数人都难以自律,还需终身修养,是非理性社会,但可以成为社会发展的刺激动力、源泉。

      2、人治是一种实践现象,此时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有用则重,无用则抛弃,国家至上,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形式,但所谓国家至上不过是少数统治者利益至上而已,欺世盗名罢了。

      3、只有法治化的人治是科学可行的,完全的人治无独立品格,是人类非理性的管理社会的方式。

      二十、人治社会、法治社会、德治社会的关系是什么?

      1、1)[1]法治社会最根本的理念是宪法至上,法律权威,人权保障,宪法是理想的参照系统。[2]国家权力与人权平行,各自独立,相对于宪法是平等的,谁也不比谁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3]{1}法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并非社会制度决定社会是否文明,科学、理性的法治文明才能使社会全面文明进步,这是不朽的事业,与人类社会的文明共存。{2}政治、经济、文化都应围绕此中心而发展,人人为人的社会才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目标。2)[1]在人治社会,宗教是绝对的教条,道德、民主、法制是国家的刚性三维,与宗教无本质内在的联系,各自独立。[2]在法治社会,宗教理性化,它是个体化的信仰,道德、民主、法制是动态可变的国家三要素,与宗教不可分离,实现三维社会向四维社会的飞跃。法治理性视人性与天理合一,人治观念中二者是分离的,其中,宗教国家,法制主义国家,高度集权的政治国家,无政府主义等,都是畸形的极端化社会现象,在人类深层次将不会有效促进人类的文明进化,都是必然性的社会:没有上帝或我就是上帝的极端观念的体现。3)法治理性认为我与上帝具有统一性,是将二者协调的观念。4)人治社会的最佳状态是国家权力的保障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

      2、1)人治社会是国家法中心;法治社会是社会法中心;道德社会是道德法中心。2)道德社会是实现机会均等,绝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富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仍然是一种机会的均等,绝不是人人一样拥有现实权利或履行完全相同的义务,那样是不公平,也往往与正义冲突。3)[1]法治社会是动态平衡社会,是各种社会制度并存的和谐社会,是实现道德社会的枢纽,必经阶段,是最现实的社会,公而有私。[2]法治理性相信非理性、偶然性、非因果性、不连续性等在人类大集合中仍然可能造成一种和谐秩序,他所追求的简单、和谐、统一的社会状态,是人类的共同理想。[3]法治社会即不依赖于人的道德,也不依赖于人的文化等素质,它只依赖于人的理性(智慧之光的照耀)。

      3、1)[1]人治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人与人不平等的社会,少数人的自由在多数人不自由的基础上产生,追求国家正义、渴望执法公正。[2]法治社会生产力发达,市场经济普遍存在,民主政治成为主流,生产关系制约生产力,上层建筑制约经济基础,是人与国家权力不平等的社会,渴望司法独立、公正。道德社会生产力极限发展至停止,生产关系完全决定生产力,自由是社会的本态,人与社会不平等,渴望立法公正。2)[1]{1}人治社会本质上与自然经济相适应,法治社会必然要求市场经济,道德社会是自由经济。{2}人治社会可以常在,法治社会与人类社会同在,道德社会不会长久。{3}人治社会最高目标是人与人之间平等,法治社会最高目标是人与国家平等,德治社会最高目标是人与社会平等。[2]当人与国家平等时,生产关系将多元化,同一生产力有许多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公民的自由度可以达到最大激活,形成最佳和谐的人际社会关系。{1}人际关系等社会关系影响个体乃至群体的心理、行为、思想,建立和谐、健康的社会人际关系,处理好亲属、朋友、同事、情人等之间的正常关系是非常重要的。{2}在与人交际时不得有歧视心理,应平等、和睦、真诚待人,严重破坏人际关系、有损他人人格尊严者应当负道德乃至法律的责任。{3}新型人际关系是理性化的人际关系,将打破传统的以感情纽带的原始人际关系。{4}科学、健康的人际关系将会使社会更加和谐、文明,更加与自然协同。此时,规则、秩序、平等等理性真理至上,法治社会由理念变为现实。3)当人与社会平等时,共产主义式的道德社会实现,自由成为至上的理念。此时,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

      4、1)[1]人治社会个体自由受压抑最大;法治社会平等成为最强烈的愿望;道德社会修养是人生的最大快乐。此时,人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2]自由、平等、道德是人权三要素。2)国家、社会文明是束缚人权的枷锁,人权本质上与国家权力、社会压迫是不相容的、要斗争的,这正是人类社会发展演变的不息动力。3)个体回归自然的意志是不朽的人类精神,是与自然(天)合一、和谐的极境,是人权的最深刻的本质。

      5、1)宗教社会、民主社会、法制社会都是人治社会的完全国家形态:都是无限、情感、暴力社会;法治社会是半国家形态:是有限、理性、文明社会;道德社会(共产主义是极限状态)国家消亡:是自由、合情合理、有限无限合一、人性化社会。道德社会无所治,顺应自然,是最高理性社会。2)[1]法治社会是理性与非理性合一的真正文明的社会。自治道德社会才是真正的人性化社会,此时,人与自然归一,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真正的精神家园,人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人治社会本质上是非理性社会(权力膨胀、侵犯人权、人压迫人、不平等、互相仇恨等)。[2]只有法治社会才实现人类社会的质变—理性文明取代非理性文明的新型社会。健全的理性信仰,成人社会的多元化,也成人社会的进化。[3]法治社会变为现实时,它的历史使命也就结束了,道德社会随之产生。3)[1]未来的发展具有多种可能,理想之外是测不准的、非因果的、偶然的,人类没有必然的未来道路。[2]在现实的可以控制的条件下,我们只能追求法治的文明,让人治文明早日退出历史舞台,这才是人类社会的真正进化,也是人类自由的真谛。

      6、1)[1]在人治社会,政治国家、专制国家,宗教、道德、法律等都是统治工具,法制国家是其常态;在法治社会,民主,道德、法律是其存在的内在要求,民主国家是其常态。[2]人治社会重视权力,法治社会重视法律,但都是治人的他治社会,人本质上是受压迫的,未人性化的的社会,不是真正平等的社会,是人类自我束缚的社会。自治、自主的道德化社会,是完全肯定真理的社会,在法理面前,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它以个体以至于人类意志的真实与自然归一,齐万物与人,在真理的大道上运动。2)[1]人治社会,集权,权力至上,个人权威,适应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法治社会,权利至上,分权,宪法权威,适应发达市场经济;道德社会,义务至上,法庭是最高权威机关,国家消亡,分工。[2]{1}权力、法律都是使人异化的枷锁,是文明的罪恶产物法治社会以人权为核心,人治社会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德治社会以社会权力为核心。{2}任何社会都是这“三态”的演变,应“三态”互补,视具体情况有所侧重的发展。

      二十一问:神治、德治、人治、法治的关系是什么?

      1、1)[1]人治与法治是两种治道,是国家的两种管理方式,权力并非永远有错,法律也并非总是正确,何者优越,视条件而定。[2]{1}人治中权力在上下之间运行,法治中权力在横向间运行,德治中权力消亡,自由取代了权力或权利。{2}法治需要法律在权力之上,人治必是权力在法律之上。[3]{1}自然经济、小的团体、非常时期等情形下,人治往往是很有效的,人类也需要英雄。{2}市场经济、大社会系统、和平时期等情形下,法治化管理更加有效,更易维护公益和秩序。[4]法治是体现公平的需要,是大概率、偶然性、机遇、命运的形式化,是每个人幻想的满足的机会均等方式,比人治更简单些,但绝不是说,法治是人类的唯一正途,不要以为它就是最优越、最公平的化身。2)[1]人治特征是权力大于法律,人权无保障,国家是暴力机器,与社会不协调,社会本质上是无秩序不文明不平衡不稳定的。[2]{1}法治特征是法律大于权力,人权有保障,国家是社会的必要结构,社会本质上是理性、文明、有序、平衡、稳定的。{2}法治社会必然要有一个中立的权威组织:宪法法院。3)[1]法治是一种理念,认为公理大,人人平等,法治的最高权威是全民同意的人权宪法,它肯定道德宗教的自由,正义的民主,公平的法律。[2]道德扬善,民主求美,法制显真。法律是科学、现实的,应不断发展,宪法至上,法律是相对绝对的权威,只有不违背宪法,有效的法律才具有绝对权威,这是一幅有序文明自然和谐的世界图像,是理想与现实的最佳统一实现了真善美的合一。[3]人治将三者分离,认为权力大,有权者比凡人高贵。宪法至上,对宪法的信仰。4)[1]法治与人治并非完全对立,法治需要宗教般的信念支持,需要道德的养护,需要民主的空气,还有经济、文化科技等诸多外在条件。这些都离不开人的主观精神、情感,都在法制的调控之外,需要优秀的社会成员的支持,法治仍然是贤人之治,要求社会成员的普遍优秀。[2]{1}法治、人治明之称是表明个体、国家、社会之间的一种必然关系。{2}人治与法治本质上无优劣,互补,各有千秋,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经济、政治、科学文化、宗教、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影响。

      2、1)[1]{1}在人们信仰社会公德时,人民制定宪法,国家权力依靠法律而运行,可称作法治。{2}法治是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法治的核心是人权大于法律,是人权保障的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是社会公德、人民民主、法律制度的最佳和谐表现,在实现个体与国家平等关系的情形下,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平与进步的文明。[2]自然法,国家法,道德法是循环演变和交叉共存的。2)[1]法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实现人类大统一的理想目标,它张扬个性、追求理性,自由、平等、博爱是法治的口号。[2]法治文明承认价值的多元化,政治的民主化,法律的科学化,司法的独立公正性,人性得以充分的自由的发展,人的尊严是最神圣的存在。在此基础上可能建立起局部的道德社会,但道德社会不是共产社会。

      3、1)[1]{1}法治要求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无特权,任何社会单元,无论是国家、政党、民族、个人等等,都必须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凡是有法律调控的行为都当如是。这要求法制系统内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力都必须独立,权力对等,各尽其责,互相制衡,共同维护法制的尊严。{2}个人或某一集团无当然地掌握国家政权的权利,任何形态的社会制度都如是。{3}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管理的社会,只要实行法治,这个社会就会发展进步,就是文明健康的,反之,就是野蛮病态、落后倒退。[2]法治是动态、开放的系统,法律制度是一种价值标准,其它一切都绕此波动,我们必须遵守社会发展运动的法制规律。[3]{1}法治就是企图在个人与人类之间建立一种和谐关系使个人的发展有利于全人类的发展,它认为个体与人类整体在本质上具有统一性,尊重个体与尊重人类具有同样的价值。{2}人权不仅是个人的做人权利,而且是人类的权利,它的标志就是法治社会的建立。{3}虽然人类的宿命是必然消亡,但每个人都有自由平等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这是尼采所说的人类酒神精神的体现。{4}法治站在利他的立场上思考及行为,人治站在利己的立场思考及行为,结果大不相同。{5}法治讲公理,人治重人情。在封闭性社会可使用人治治道,开放的人类社会适用法治治道。[3]{1}人治是人类社会的非理性本质的一方面,是企图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一种和谐关系。{2}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都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它认为个体与个体之间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在这里,人类是不真实的、虚幻的,尊重别人视同贬低自己;他人的人权是对自己的人权的压抑。{3}这是一种封闭的世界观,宇宙观,它的标志就是民族民主主权国家。这里,集体可以压迫个体,国家领袖、国家权威,好比太阳系唯一的太阳,这种观念是尼采所谓的人类日神精神的体现,人类理性是其本质的一方面。[4]{1}人治是权力之治,法治是真理之治,德治完全是人的自由觉悟而无治。{2}人治是历史,法治是现实,德治是未来。2)[1]神治可发展为政教合一的宗教化人治,宗教法为根本法。[2]{1}神治的另一发展方向即理想化的德治,道德的宗教化,道德伦理上升为根本法。{2}德治的人格化为人治,长官意志为法律,权力至高无上,法律是权力的工具。{3}人治的普遍化、制度化为法治,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4}道德是个体化行为,法治是社会实现自我调节、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3)[1]如果说,人治与法治有质的差别,那么,法治与人治则有本质的不同。人治以非理性至上,法治以理性至上,人类是宇宙中偶然的存在,无视个体的必然性。[2]{1}人治、法治都属于他治,德治属于自治。{2}无治、他治、自治,循环往复,生生不息。{3}无治:冲动、本能、自在不治本能存在或宗教至上。{4}他治:非理性,人治或法治,国家社会分立,你我他并存,民意或律法至上,是人治与法治并存的社会。{5}自治:人性化,理性道德,自主自治,无国家有社会,个体与群体分离我与社会统一,道德至上,理性与道德并存。4)[1]人治满足于生理健康及其欲望,是暴力性、非理性的自由发展,忘人;法治崇尚的是智力的角逐,追求公平竞争,是理性化的自由发展,忘己;德治满足于智慧的通达,身心健康,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统一,做到情理合一,忘万物与自身;自治是一切存在合一的自由人的世界。[2]当人类精神、体力全面衰竭时,不能自主自律自治时,则他治必会出现。他治极端化就是专制或民主政治的普遍化。[3]{1}人不能总是处于无治状态,这是由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的,但人也难以自治,这是由人的生物性本质决定的,人需要社会性生活,就必须他治:其低级形式是人治,高级形式是法治。{2}人治以圣人、君主可以自治为前提,他们是治人者与被治者本质上不平等的社会;法治假定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皆可治人亦应被治,是平等的法权社会。5)法治是理性的必然选择,人治是非理性的必然选择,都对,都不全面、都不是人性的全部。

      4、1)[1]四种治道的整合是神治—德治—人治—法治的四大循环,神治与德治都可以人治化或法制化,神治与德治本质是一致的,人治与法治是互补的。[2]逆反神治可以转化为德治的人治化,逆反人治可转化为人治法制化。2)[1]各种治道:神治(神是权威)、德治(道德权威)、法治(法律权威)或人治(个人意志权威),各有其适用条件,前三者对民众的信仰、德化、法律意识要求高,人治对执政者综合素质要求高。[2]{1}各种治道有交叉、重合,也有互补性,无绝对优越的治道。{2}法治是科学、分析、公开、透明、易实行、易学习、易监督的方式,但相对滞后,不可能完美无缺;神治、德治、人治是宗教化、综合、不透明、难学习、难操作、难监督的方式,但有其妙用、威力。3)[1]{1}四种治道是不断进化的,即可并存,又可以独立存在,有联系、不完全对立。{2}一种形式可以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视社会历史条件、具体情境而定,无绝对优越、普遍适用的治道。[2]{1}神治、德治、人治无质的区别,只有量的不同;与法治有质的差别,但无本质的区别。{2}前三者是个体权力至上,最后者是公共权力——法律至上,本质上都是权力、强力的治道。4)[1]排斥非理性因素的——暴力、情绪、不确定性等因素当排除,追求建立科学的、和谐的、简单的、统一的自愿化社会——理想社会。[2]人治社会,国体决定政体;法治社会,国体政体同一,无阶级性,国家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文明、进步、秩序、理性的需要。[3]国家由非理性的暴力工具转化为理性工具,国家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5)法制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不同的,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二十二问: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道德主义、法治主义的关系是什么?

      1、1)理性就是有限、制约、信念。宗教、道德、法制国家,都是人治文明的社会,法治文明的社会是一种新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未来可能发展方向,必须首先建立政治文明的国家,必须使国家成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2)[1]{1}生产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完全决定于生产力,有自由性,多元化。同样的生产力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反之,同样的生产关系亦可存在不同的生产力基础。{2}生产力与与生产关系并非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一一对应关系。[2]{1}在低级低级生产关系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2}在高级生产关系中,生产力决定于生产关系。{3}「1」法治社会非大同社会,非资本主义社会,也非社会义社会,它是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以民主为导向的同一性社会;「2」潜在道德,光明法制,尊重民意的社会;「3」它是让个体自由、充分发展而又无害于他人的社会,是开放的、非封闭的大统一社会。[3]{1}资本主义以经济的私有化为中心,使企业主成为独立的法人代表,而不是行政长官,从而内在的使权、钱分离,同时为个体自由、人权实现提供了平等的创造物质财富的条件和机会。经济竞争促进生产的迅速发展,效益至上。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则其合理性丧身,因为经济特权产生了,平等的竞争机会丧失了,这就是不法的。{2}社会主义以财产的国家、集体等公有制形式为经济机制,业主不能与政治权力完全分离,也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则效益不高,权、钱难以不发生交易,是腐败的温床,易导致不法占有和不公平分配。{3}法治主义则以经济自由化、私有化为前提,以无产者执政、政治社会化为标志,以人权保障为核心,是最科学的社会制度,可以实现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4}道德化的社会状态无政治,不可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只有局部的、暂时的、非国家性。

      2、1)[2]人类智力在不断的发展、进化,人类智慧却在不断的退化。道德化社会,为人利他忘我的道德境界,从而可以成就个人之大私,科学的制度设计。[3]上帝是内在的,利己而后利人,与上帝同在,可成就个人之小私,非理性的存在,个体自律的体验,无限丰富个体的精神世界。[3]道德社会本质上泯灭个体精神,个体的价值存在于社会、自然之中,无须凭借他人来而是绝对的自我肯定。2)[1]宗教精神是自助,自我肯定、自我价值,体现个体独立的内在价值,个体是自足的,不需要通过他人来实现,不需要社会的承认,是个体巨大内能的开发。两种思维方式具有互补性。信仰上帝不仅与信仰道德社会不矛盾,恰是人类精神与行为的完美统一。[2]道德社会的极致正是爱人类,爱人类首先要自爱,珍惜生命,讲人道,尊重人性。3)[1]历史唯理主义认为,生产力发展是有限的,而生产关系可以无限发展,生产力发展可以加速生产关系变革,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它只承认全民公德之真理性存在,不承认全民民主之真理性存在,也不承认人民民主之真理性存在。[2]因为生产关系的发展是相对的,所以具有无限多元性;因为生产力发展是有限的,道德社会是极限社会。

      二十三问:政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什么?

      1、1)[1]社会的发展根本在于法治的水平,法治之舟是最佳的制度化、科学化的社会发展运动的载体。[2]而社会的发展方向受政治所左右,政治的方向又往往由民主方式来决定,法制也不是万能的,突发、或然、迅速发展的复杂社会事件需要动态的主体来把握。2)[1]{1}非理性的民心、个体意志、战争等等往往改变历史的发展方向,政治因此是必要的。{2}专制政治或民主政治只是不同的方式而已,只要有效,二者是等价的: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切应从实际出发。[2]{1}只要有社会差别、个体差异,政治就永远不是多余的东西。{2}旧式专制主义是个人的专横意志,除了优势力量或传统外没有合法性。极权主义不只是破坏私生活,用国家摧毁社会,这可说是决不可能的,很快就会失败。{3}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是法治化政治,有此则可以防范人为灾难,使政治有序、健康、持续的平衡发展。

      2、1)虽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长期是极权主义的,因为没有某种强烈的忠诚,人的多样选择的欲望是不可能被固定在一个目的上,但由于现代社会集中权力和国家强行操纵多数人的结构性倾向,极权主义的潜在性将会是一个不时来拜访的幽灵。2)[1]现代极权主义政治运动的力量在于创造一种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不仅凌驾于普通关于谎言、欺骗和偷窃的道德之上,而且把对于似屠杀一样的故意行为也视作微不足道的阶级情感。[2]现代极权主义政治国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对其目的的服从,既不同于军事化的政权,也不同于以前的专制主义,用所谓道德自律来代替外在约束,但极权主义在其追随者中灌输了一种更高目的来代替良心。

      二十四问:神秘文化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是什么?

      1、1)[1]常规主流文化之外是亚文化,社会群体的神秘文化对人类的生存、发展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2]{1}神秘文化有值得探索、利用的价值,也是人类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2}神秘文化的渊源是梦、灵感顿悟、修道等生命活动现象。2)[1]未知的世界并不是不存在的、不客观的,可能是在此主客观已经不可分,成为合一的系统存在:主观即是客观,客观即是主观。[2]这是一个不同于常规认识的新世界图像。3)神秘文化还将使我们改变对宇宙的认识、改变对人类自身的认识,改变对生命的态度,使我们更加包容万物生灵及一切存在现象,去积极开发人类、个体的内在潜能。4)[1]神秘文化与生命科学的结合,将会揭示人类的生命潜能,大统一文化观是新世界的精神源泉、理论支持。[2]先民社会、文明社会、新人类社会,“三态”社会生生不息的循环转化是人类社会历史的新运动观,新进化论。

      2、1)[1]人体有巨大的生命潜能,但不是无限的,不能夸大人体潜能,防止神化现象,但应当重视个体潜能的自我开发及科学研究。对生命潜能的重视,对人类灵性的关注,是未来社会人们的重要和首要的任务。[2]生命潜能对个体的无意识、意识及人类精神有重大的影响和启示,对人类自身的认识与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认识同样重要,在超微观层面上甚至是无法区分的。2)[1]人体内在潜能的发掘或许会引发社会的根本性变革,人体生命科学的发展将非理性世界的体验转化为理性认识,必然会极大促进社会的发展、变革。[2]人类自身的奥秘的揭示和体验,将化解人与自然、物质与意识的根本界限和给人类带来的困惑,为人类建立新型社会找到基本的理论支持,新人类将会出现并演变新的人类社会史。3)[1]人性之爱的巨大能量,不是奉献而是道德的内化,个体内在自由的不断增大,人的潜能的开发,真正独立、自主、自强不息的个人不断增多。[2]{1}真正完整的人是无他人而忘我的,是与天道归一的人,所谓得道的人。这时候的国家仅仅是个象征,既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不是民族自主的形式,民族差别也会消失:社会只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2}人与人的关系达到最简单化,无对抗性矛盾了。{3}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神话即被打破,社会的最高理念就是人性的自由——实现个体的最高价值。

      二十五问:人类遗传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什么?

      1、[1]{1}人体遗传因素给个体带来的差异不能忽视,应当重视个体差异对人的体力、智力、情感、意志、性格、气质等的差别。{2}天赋差异不可轻视,应对天才或弱者等特殊人群给予最大的理解、认同、包容和关爱。[2]生物工程不应改变自然规律,不得主张所谓优秀人种的特权,不歧视发展暂时落后的种族。[3]一切个体应无差别平等对待,各种族、民族应相互尊重、帮助、交流、学习,取长补短。

      2、[1]人种、民族的多元化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应重视优生,不断提高人类的遗传素质。[2]{1}民族、种族是社会现象和生物现象的统一,种族包含民族,社会包含种族。{2}种族也是基本的社会功能单位,世界是由各种族人群共同构成的。{3}种族、民族的差异没有绝对性,无绝对优越的种族或民族,切种族歧视、民族压迫和不平等的观念和行为都是对社会本质的破坏,是历史的反动势力,必须坚决反对此种行为,必须抛弃这种观念。[3]{1}社会的文明、秩序、发展等等,都必须建立在种族、民族的平等、团结之上,这也是世界和平、国家安定,社会和谐的首要前提。{2}种族平等,民族自决,才有人类的全面平等、团结、统一、和谐。

      3、[1]新人类将会完全改变现有社会关系、改变人类历史,人类的进化会带来社会的进化。[2]{1}现代人类应为未来人类负责,要有历史责任感。{2}人类自身的传承与社会制度、文化、科学等的继承一样有扬弃、有发展。[3]生命遗传和道德、智力等的精神遗传观是不可抛弃的新价值观。

      二十六问: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是什么?

      1、1)人类是自然之子,人不可胜天。2)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义务,与自然和谐,顺应自然规律改变自然条件,不要企图征服自然、肆意破坏自然环境。

      2、1)无限开发自然应变为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应变为限制人类发展,这是科学的生存、发展观。2)制约发展,与自然无争,顺应自然而无为,开发人类自身资源,是一种新的人类社会发展观。

      3、人类应敬爱自然、对自然负责,对自身负责、对当代和历史全面负责。

      二十七问:社会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是什么?

      古今中外,任何地区、国家和社会,有千差万别的社会现象存在,各呈其理,各有其用。有的现象具有普遍性,有的现象有持久的生命力,有的现象转瞬即逝。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社会制度现象存在?又为什么会有今天人类社会趋同的价值选择?它们决定于自然、社会等外在因素还是决定于个体心理等内在因素?等等问题,有待于我们首先回答什么是社会存在的最根本问题,即社会存在是永恒显现吗?是或非。若非,则社会现象,也即人类存在的本身具有或然性,宿命性,终极归无,而非无限可求的光明、理想世界。在这种认识论支持下,对社会存在的一切问题、现象的考量都会更加真实、客观。我们会发现世界与我们通常想象的完全不一样。这种认识的回归将会真正提升我们的生存质量,人类会更加珍惜生命、自由、爱、…

      二十八问:如何正确认识社会的发展问题?

      1、发展不是社会永恒的主题,静止是必要的,因为发展也是相对的。

      2、1)[1]我们通常以为的发展,在大时空下往往是倒退或退化,在自身、宇宙、历史等不同的视域参照中不尽相同。[2]可以有选择视域的自由,条件自选,不可强求统一。[3]不可盲目求发展,把发展作为唯一的选择方式。2)[1]实质上,发展或许是南辕北辙——激发欲望的过度膨胀,使现实和欲求的距离更加巨大,发展之外还可以有多种选择。[2]畸形的发展、发展的不平衡、发展的不适宜,发展过速或过缓等等,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发展观。[3]当建立有限无止的动态平衡的新发展观,树立发展与停止(零增长)的等价观念。

      二十九问: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什么?

      1、1)社会发展的根本自然动力是人类的欲望,社会发展的社会性动力:人权日益增长,社会权力不断减弱。2)充分满足人类的欲望还是节制人类的欲望,这是永恒的矛盾。

      2、[1]可以的选择,满足基本欲望,节制欲望而不可放纵,人类欲求不可无限增长,惟有反求自身才是正道。[2]人类的完善在于个体的充分发展而非无限发展,这是由个体生命能力所决定、时空存在的有限性所决定的。

      3、无限的欲求必受有限的满足能力所制约,调和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一方面适当发展生产力,一方面适当节制人类需求,掌握适度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和谐社会当如是发展,无“疾”而终。

      三十问:历史发展的方向由何种力量所决定?

      1、1)个体是量子,人类要统一。2)[1]历史发展方向受英雄和人民共同影响,上帝和人的作用都是或然的。[2]历史变化多元化综合动因制约:人民的意志、自然条件、英雄的推动等社会关系的统一共同促进历史之发展。

      2、1)[1]社会发展决定于法意,法意的形式为法权,法权的本质内容是法意,人权与国家权力合为一体不可分割时,称法权。[2]一维法意(人类意志—自由),三维法权(人权—道德、宪法—理性、国家权力—法制):构成法治四维。2)[1]{1}法意识根源于天人合一的道德,是最深刻的意志力量,原动力,是和谐、简单、统一的理想社会意识,与自然环境合一的意识。{2}它是个体的,又是普遍的,是个体与人类的相容的理念。{3}少数社会精英将个体与国家同一化,创立科学法制,达到对最个性化的尊重,满足民众之意愿,达到社会有序、进步、文明。[2]法意是人类理性与非理性的共谐,或然的、特殊的事件和行为,唯有找到其必然性、普遍性根据时才合法,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3)[1]无理绝不会合法,有理也未必合法,法治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2]精神是自由现象,法是社会的逻辑,理是宗教的信念。

      3、{1}法的信念是绝对至上的,法律却有相对性、条件性、科学性。法治理性肯定价值的多元化,它认为社会的每一分子都是自由、平等、不可分离的,它还肯定两种自足的存在:个体自由意志与国家自由意志。{2}在人权与国家权力之外,还有一种独立的权力存在:即社会权力,这是一种公正的权力,其裁判原则是社会最高的正义。将非理性的个体自由意志理性化:即人权的国家保障,是法治社会追求的最高目标,从而实现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协调、统一,实现社会的文明秩序最佳化。

      4、1)[1]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人民的作用是有限的,个体英雄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有时英雄起决定作用,有时民众起决定作用,有时二者共同影响历史的发展方向,何者的意志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符合法意志,谁就会主宰历史。[2]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作用必须顺应客观条件,不能超越现实,也不可与现实相逆。2)人类活动具有盲目性,不是说历史必然在进步,而且,进步的标准也是不确定的。社会非简单的理性变化,也不是完全非理性的变化,更不是自然的变化,是理性变化和非理性的变化的系统机制在起作用。

      三十一问:社会发展是有必然规律性还是或然性选择的结果?

      1、{1}必然性与偶然性是互补的,偶然性存在于必然性之中。{2}必然性极端化将否定偶然性的价值作用,通过自由化使偶然性发挥必然性的作用。

      2、1)[1]社会发展的速度为零时,社会不发展了。[2]社会停止发展、进化的观点是很可怕的,但必须勇于直面它,这方是人类的大智大勇。2)甘于沉默、静止、等待、死亡,面对无法回避的现实,走出人类自欺的魔圈,达到超人的境界,与宇宙合一的心胸,敢于忘我、随遇而安,建立彻底顺应自然而无为的超脱人生观。

      3、1)社会的第一原始形态是非选择的人类命运,是上帝或自然创造了人类,是大概率或然性事件等统计规律性决定的;社会的第二形态是人类智力选择的结果,科学创造了新人类社会,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社会发展形态;第三态社会是自然与人为相结合的产物,是高级社会形态:自然规律与人类主观意识的有机结合,是自由阶段,理性的、文明的、秩序化的简单、和谐、和平的社会形态,这里的规则是人定的、主观决定的、非规律性的。2)社会发展并非完全受必然性规律所支配,社会越发展,信息化程度越高,社会关系越复杂,机遇、然性时间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越大。{1}在前信息时代,宏观、慢速度发展的社会,必然规律起决定作用。{2}生产力高度发达时,信息时代、微观化、高速度发展的社会,人的主观作用更强,技术、知识、智力、心理等内在因素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影响很大,因果关系、决定论、单向线性规律此时都会被打破,此时机遇、偶然性对社会的发展更加重要。{3}社会发展到极限时,个体的自由与时空不可分离,个体的作用、能量变大,个体潜能被开发,发挥作用。此时的社会完全没有独立的运行规律,社会与自然不可分。

      4、1)[1]天人合一的观念告诉我们,人类是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人类不是宇宙的核心,人类不过是自然偶然的生命现象而已,人类不是自然的主宰,是自然主宰人类。[2]系统科学又告诉我们,应当整体化、联系化、系统化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1}个体是系统化的、社会是系统化的、自然是系统化的,三者又是宇宙大系统的子系统。{2}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未来也是不可分割的系统:过去决定现在,未来反作用于现在,所以,要重视历史、把握现在、展望未来。这是人类社会的时间系统观。2)[1]人类社会存在的空间是天地万物人,也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系统,人类的时空也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系统。当有如是之社会、历史系统观,改变片面、机械的认识论观念。[2]我们应重视并运用、发展系统科学。

      三十二问:在自然主义、理想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历史有何不同?

      1、1)不同的心理状态,有不同的视域观。2)历史非仅由哪一种“主义”所能包含,是社会永恒的复杂问题,不可简单化而定。3)历史原貌是客观存在的,有选择认识的自由,可以竞争而不可强求同一。

      2、{1}自然主义是物质决定论,理想主义是客观意识决定论,人类中心主义是主观、自我决定论。{2}但历史未必不是或然的,历史价值的相对性才是科学的历史观。

      3、1)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之争在相对历史观中是等价的。2)消融二者的大历史观:一元论被多元论所包容,各种视域观中的历史是统一整体,殊途同归。3)[1]{1}不同的历史观导致不同的发展趋向,但各向同性,都是可以选择的、有等价性。{2}不同的形式,同样的结果:人类的共同宿命——社会消亡。所以,珍惜生命、互助友爱、和平共处才是人类应珍爱的价值选择。[2]平静、快乐的生活才具有绝对的价值,其他都是虚妄。名、利、欲皆空,不可孜孜以求,人没有挥霍自己的自由。

      三十三问:革命性活动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什么?

      1、革命是必要的、伟大的行为,历史的革命不应该停止。

      2、1)革命不是改革,改革是量变,革命是质变但不是彻底否定、无继承,不是彻底的抛弃而是在原来基础上的发展。2)社会革命的任何一方面的变化都是历史的扬弃过程,也同样不是本质的变化,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文明史都是如此演绎的。

      3、1)改革是促进,不改变方向;革命是方向的转变,但内容、形式均可求同,改变不了社会的本质,是一个极端向另一种极端的转化,但两极相通,对立统一。2)它是社会发展的多向性、同质性,不过似坐标的转换而已。

      三十四问:历史、地域对社会存在、发展的影响是什么?

      1、[1]不同的历史、地域受信息阻隔,人文体验的差异对人群的意识、思维等会产生较大影响。东方的整体文化观与西方的分析观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思维方式。[2]现代科技打破了地域阻隔,文化交融、经济一体化、政治国际化都冲击着历史传统。{1}但这种历史、地域产生的思维差异有获得性文化、精神的遗传特质,很难改变。{2}在对待这种问题时,应有比较的观点、联系的观点、互补性的观点、平等对待的观点。应重视差异,看到本质的同一性。{3}哪一种历史、地域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都是人类认识和社会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都不代表人类历史、社会存在的全部,也不是最优秀的,而是各有千秋。{4}由此产生的社会制度、政治文化、科技宗教、哲学等等的差异因此都不是绝对的、不可克服的,而应同样尊重和重视,它们都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促进作用,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应相互借鉴。[3]实质上,这也是时空观念的问题,时空是相对的,则历史不是不变的,地域界限也不是绝对不可改变的。

      2、[1]历史可以重演,国家会消失。不仅不能忘记历史,还应面对现实,设想未来。[2]在大时间观、整体时间观、历史系统观中,未来也是历史的一维,是现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1)在大地域观、地域一体观、环境整体观中,国家的区别不重要,主权不是完全绝对的。2)当用一种大世界观、人类观来审视历史、地域及由此而来的民族、国家等各种问题时一切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都会完全改变,人类会更加和谐、健康、自由、快乐的生活、个体生命会更放异彩。

      三十五问:政治权力在社会中的作用是什么?

      1、1)政治权力本是维护公益与秩序的需要,是团体组织之公众的权利让予的转化形式,行使权力者是民众的公仆,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荣誉和责任。2)权力是民主化的产物,是平等的、直接的、服务的东西,当权力成为谋求利欲的工具,变成天赐其权或自加其身时,权力完全异化,成为压迫民众的暴力工具,成为少数统治者维护其特权的工具,权力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灾难。

      2、{1}民众的觉醒,民主运动的发展,将使权力成为民众意志的体现方式。{2}接受民众的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则权力的神圣性、绝对性即被打破。{3}似君主式的集权、特权、独裁等意识终将成为精神垃圾,为人类所抛弃。

      3、至高无上的权力、绝对集中统一的权力观念必然结束其命,权力的相对性,权力的卑贱化是对权力本质复归的运动,让无德无能者做贪恋权力之梦吧!

      三十六问:民心,民意、道德、法制在社会中的地位是什么?

      1、1)[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但它不代表真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2]如果个体集中权力而行专制,会导致武断、错误甚至暴政,那么,集体可能犯同样错误。[3]民众有决定权利,个体有否定权利,二者相互制约。{1}当民主与集中统一时,民主决定;{2}当二者对立时,个体可否决和弃权。[4]{1}应不断修正民主的结果和过程,法制是二者正确实行的系统保障机制。{2}民主、集中、法制是三维统一体之。2)[1]法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实现科学、民主、法制有机的统一。[2]人治发展的最高阶段是法治,所谓文明政治是对人权的最大扼杀:专制暴政或或集体的压迫。3){1}国家权力无至上权威性,人民主权是相对的,基本人权具有绝对性。{2}国家权力与人权价值等同,任何时候都如是。

      2、1)[1]返朴归真是人类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对社会的基本义务。[2]在自然面前,每个人其实都是不自由的,约束自己的非分要求,谦让他人与自然而获得的自由才是自然、真实的,人类因此才会有真正的宁静、和平,社会秩序才会有持久稳定。2)道德与义务是人类拯救自身与他人的必然要求,具有绝对性,是人类精神的真谛。

      3、1)[1]民心不可违背,民意不可全信,这是矛盾。[2]{1}顺民心者得天下,促进社会的发展。然而民意纷乱,何以求真、何以主宰?民主可以求得民意信息,但未必是民心的真实。{2}「1」伟大人物可以逆民意、察人心、顺民情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变化。「2」伟人的价值不可否认,对建立新社会、国家变革往往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但伟人不可治理国家,那是人治。2)[1]要人为,不要人治。要行法治,但不唯法而治。各种治国之道各有所长,又具有互补性。尤其是中国的统一、整体治道与西方的分权、科学化管理方法,应当结合。[2]统一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应分权制衡,此为根本的治国之道。[3]法治将人民主权理念在宪法中确立,怎样实现它?三权分立不能说是最好的制度,但是是现实、科学、理性的制度设计。它能更好的体现人民主权,是可选择的方式。是法治的萌芽;它将权力从神坛上请到了人间,此时,人才真正能成为人,国家才真正成为人民实现自己幸福的工具而不是压迫自己的机器;人民不是国家的奴隶,掌权者是人民的公仆才能变为现实,此时,为人民谋利益才是光荣伟大的行为。

      4、1)[1]立法必应顺应民心,“三权”当采纳民意,法不可违,是至上权威。[2]道德为本,特殊民意当察,法制标准,民心导向,民意是非理性决定力量,不可违背。[3]人民群众无疑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但群体的激情、意志不代表社会的进化。[4]法律要体现、维护、尊重民意,但法律必以理性为主导。2)[1]宗教、道德、民主都有法的性质,都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广义上都有法的意义和作用。[2]{1}法制国家只是以法律为核心,并非认为法律是完全独立或万能的。{2}当法制与道德、民主统一时,表现法治的形态:至上的权威只能是世界民众理性的中型体现,也即人权宪法或世界公民宪法,它是属于全人类、全社会的,不倾向于任何个体、团体、民族、国家,而以全人类社会为基本参照系,立足于全累人社会的文明进步,它是动态、开放、平衡发展的。[3]{1}道德的宗教化,民主的法制化,法治的理性化,形成新型的法治图像。{2}打破人间一切神性,将关于社会的神话送到人间、自然,它就是老天、上帝。[4]人总是不完满的,但人渴望完满、自由、无限、冲动的满足,法治就是让人正视现实且最大程度的实现个体的自有欲望:满足自己、宽容他人,认识自我的局限性,认识自然、上帝的约束性,不喜不悲,热爱生活,它给自我最大的自由原则、自我实现、自我结束、自我放纵的机会。3)[1]人人生而平等是一个宗教化信仰,舍此信仰就没有法治之光。[2]一切立足于不知何来必知己去。

      结语

      1、1)人类是自然之子,人不可胜天,还有未知的世界,或然的灾难等等,永恒的太平盛世是不存在的。2)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义务,与自然和谐,顺应自然规律改变自然条件,不要企图征服自然、肆意破坏自然环境。3)人类应敬爱自然,对自然负责、对自身负责、对当代和历史全面负责。4)[1]无限开发自然应变为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应变为限制人类发展。[2]制约发展,与自然无争,顺应自然而无为,开发人类自身资源,是一种新的人类社会科学的生存发展观。5)[1]生命有限,精神无限;人身不同,人心难同。[2]人类自由的心决定人类社会与天、自然同在,是人类社会发展不朽性的共性和内在动力,但也不可忽差异、斗争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外部动力。[3]动极生静,人类社会回归自然,返朴归真,是人类社会的终极发展方向。

      2、人类社会进化趋势——理想态法制或民主社会: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或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以资本主义为极端);道德社会:人与万物的平衡(如回归自然)或人与天(如皈依上帝)的平衡(以共产主义为极端);法治(人权)社会(常态社会):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三方相互的平衡,人与万物、天三方之间相互的平衡,相互转化,等价,循环不已。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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