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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培育社会规则意识

    时间:2016-09-28 12:00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顾名思义就是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汕头应与时俱进推进法治建设,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当前,在各种社会治理中,无论是各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公共权力的滥用,对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权力大于法等导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时常见诸于媒体的各种违规行为,如在旅游中游客骑在红军战士身上拍照、在故宫拍“裸照”、“某某某到此一游”等种种不文明现象;如在道路行驶中出现的“路怒症”、车窗外抛物和“集体式”过马路等不文明行为;如在公共场所中出现的大声喧哗、乱插队、乱扔垃圾等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现象,都可以说是社会规则意识缺失造成的。确立法治意识和理念,最重要的是要确立社会规则意识,这是建立法治秩序的基础。现在汕头有些市民缺乏规则意识,只希望别人遵守规则,按规则办事,自己则不愿受规则的约束。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有赖于对规则的遵守,规则意识的确立。如果全体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缺乏规则意识,缺乏法治理念,制定再多的法律,也都是毫无意义的空文,有法反而不如无法。

    社会规则意识就是社会各类主体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这里既包括公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也包括公民权利理性实施的正当性;既包括公民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也包括公民消极被动、或被迫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既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和社会组织自觉依法规范权力等。但强调公民规则意识与强调权利意识并不矛盾,也不意味着要求每个公民缺乏自主地奴性服从法律,成为法律治理的对象,而是要求每个公民在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能够理性地行使权利,积极主动地服从规则。

    社会规则意识的确立,是由法治社会的性质决定的。社会的规则意识体现着对法律规则的自觉服从、遵守和对法治秩序的认可,而秩序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法治是以理性规则秩序为运行基础的,法治就意味着秩序。作为法治社会意识内涵的一个基本或核心层面,社会规则意识的培育应着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自觉守法意识。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不管人们基于何种理由遵守法律,守法主体良好的守法意识是法律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

    二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包括积极的权利主张与合法权益的保护两个方面。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意识,或正当程序意识。这种正当性的要求,就是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讲程序,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能滥用权利。还有对权利的节制,就是要合理限制某些权利,使之符合所处时代所处社会的道德、法律、经济发展现状、文化等多种价值取向。

    三是社会公德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既是一项道德要求,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四是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是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

    建设法治社会,在整个社会确立各类社会主体的规则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对于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行政机关来说,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对社会组织来说,要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渠道,依法依规维护公民权益;对每个市民来说,要学会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合理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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