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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资质不得发布金融广告 上海出新规加强金融广告监管

    时间:2021-06-01 13:00 来源:网络 作者:主编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中新网上海9月7日电(记者 许婧)违法违规广告是金融风险的诱因之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7日宣布,当前阶段将重点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和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开展治理,今后“凡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凡发布金融广告须以金融从业资质为基础”。

      金融广告是金融消费者接触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媒介。近年来,一些金融广告被曝开展营销误导、不当宣传及虚假宣传,使市民公众作出错误选择,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扰乱稳定有序的金融营商环境。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细化金融广告发布的内容准则,厘清违法金融广告的法律责任,提出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明确了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广告经营主体、互联网平台方等四类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相应主体责任。

      其中,为进一步规范和清理违法助贷类广告,《意见》对业务合作方和无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发布金融广告作出了限制规定,“业务合作方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在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意见》梳理了金融类、广告类、竞争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广告的规定和适用于金融广告管理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概括归纳了八条金融广告内容准则,以便市场经营主体系统、全面地掌握金融广告的发布要求。其中,针对放贷类等容易产生诱导性消费的金融广告,明确提出金融广告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投资理财类金融广告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意见》明确,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发布金融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通管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依法开展监测和查处,对其中涉嫌经济犯罪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梳理明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政府共管平台,要求广告协会、金融协会等行业组织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共同构建起政府、行业和社会多方共治的良好格局。

      据介绍,今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局共计查处各类违法金融广告案件13件,罚没款29.3万元。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各部门及各属地区等,深入推动互联网金融广告风险专项整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等各项工作,着力消除化解相关风险隐患。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今年6月上线了手机端“金融广告随手拍”线索报送系统,鼓励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将日常发现的非法金融广告线索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倡导各金融机构严守金融广告发布规范、规范金融经营行为。

      据悉,《意见》出台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金融广告协同监管机制,积极指导行业组织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强化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

      同时,上海将开展违法金融广告联合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构建“主体责任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处罚震慑有力,监管协同高效”的金融广告治理格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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