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5日讯(记者 柳斌 通讯员 曹杰 李娜)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日前山东省发布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通告,根据要求,烟台市内车辆也将分阶段实施国Ⅴ排放标准。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上述类型的新生产车辆。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新生产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新生产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新生产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据了解,轻型汽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汽油车;轻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柴油车;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柴油车。
据烟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上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登记业务;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购买车辆时,要仔细察看车辆合格证上的排放标准,确定符合挂牌政策后再购买。另外,全省实施国Ⅴ排放标准是分阶段进行实施的,涉及国Ⅳ排放标准车辆需要挂牌的,市民应仔细对照有关政策或向当地车管部门工作人员咨询,不要轻信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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