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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影响力受贿又行贿 市容局工人获刑4年半

    时间:2016-06-25 00:07 来源: 作者: 浏览:收藏 挑错 推荐 打印

      沈阳一家广告公司没有获得审批却想私自安装路旗广告牌,虽然明知违法,但为了不被执法部门处罚,经理找到了市容局的一名工人。

      这名工人收受贿赂后,又拿出一部分贿款去行贿城市管理所领导,进而继续找人“疏通”关系,最终逃避处罚。

      先受贿,后行贿,这名工人因利用影响力受贿和行贿,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收23.5万元送4.7万元

      今年38岁的王某原系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市容局)工人,在沈阳市八家子汽车队负责看守仓库。

      2014年5月至7月期间,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未经审批在皇姑区鸭绿江街路段、和平区胜利南大街路段私自安装路旗广告牌,后找到王某帮助疏通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

      王某先后收受李某人民币23.5万元,并将其中4.7万元送给皇姑区明廉城市管理所原副所长张某,利用张某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张某找人疏通关系,使上述违法路旗广告能够继续悬挂,不被相关部门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为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揭发”对方受贿不算立功

      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表示自己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其向张某行贿4.7万元的事实,该部分应构成自首;揭发张某的受贿行为,应构成立功。

      法院认为,王某向张某行贿的事实与其收取李某款项的事实有密切关联,系同种罪行,虽系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不构成自首。而且行贿罪的客观要件包含财物转移的全过程,王某如实供述其行贿事实,必然要供述该行贿款项的用途,所以王某对张某受贿犯罪的揭发,并未超出其对行贿犯罪承担的如实供述范围,不构成立功。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道】何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该罪的主体有四类

      第一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第二类: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指虽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血缘、亲属关系,但关系密切,是客观上能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力的人,比如情人、同学、战友、秘书、司机等。

      第三类: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类: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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